企业补偿款的税务纠葛:时间为何成了 “拦路虎”?

2024-12-05 08:30 112.10.243.28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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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互动中,税务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备受关注。贵州省某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家税务zongju某县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局”)之间的税务纠纷,围绕一笔补偿款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及行政复议展开。这不仅涉及企业的切身利益,更牵扯到税务管理的规范性和行政复议程序的严谨性。究竟企业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税务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让我们深入剖析这一案例,探寻其中的答案。

案例回顾

1.补偿款与税款扣缴 依据《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某县人民政府应给予公司补偿款 65.84147万元。但其中 15 万元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由法院代扣企业所得税并缴给税务局。公司认为该 15万元补偿款并非其经营所得,被告扣缴企业所得税不适用税法规定。公司称被告收缴税款后未直接与其沟通,且直至 2019 年 5 月14 日才收到 “税收缴款书” 复印件,认为该复印件不能作为完税凭证。 
2.行政复议历程 2019 年 1 月 9日,公司向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收缴款书》并退还税款及利息。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13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公司不服,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向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税务局于 2020 年 6月 5 日撤销了不予受理决定,公司撤回起诉。2020 年 6 月 11 日,公司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税务局于 2020 年 6 月18 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本次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1.事实认定方面 税款征收的事实依据 公司观点:公司强调《民事调解书》中的补偿款是对贵州省某县生物资源保护开发中心的补偿,非其经营所得,不应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被告扣缴税款的程序提出质疑,包括未及时沟通和提供正式完税凭证。 税务局观点:税务局指出,征税针对的是《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某县人民政府应向某公司支付的 600万元合理收益,而非 65.84147 万元补偿款。且在执行过程中,已向法院发函请求协助扣缴税款,公司书面同意由法院从执行款中扣划 15万元缴纳税金。 法院认定:法院查明,在执行《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原地税局按程序向法院发函协助扣缴税款,公司及相关方书面同意扣划。法院从执行款中代付税款后告知了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也进行了核实。税务局的税款征收行为有相应事实依据,符合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操作。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认定 公司观点:公司未明确提及对复议申请期限认定的异议,但坚持认为自身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税务处理进行审查。 税务局观点:税务局认为,公司在 2014 年 12 月 26 日知晓并同意缴纳税款,2015 年1 月 8 日明确知道税款已缴纳,若不服应在 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而公司直至 2020年才提出复议申请,已远超法定期限。 法院认定:法院根据公司自认的事实,即法院于 2015 年 2月告知其税款已代付且法定代表人核实了该情况,认定参照当时的相关司法解释,复议申请期限应从此时起算,Zui长不超过 2 年。而某公司于2020 年才提出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法律适用方面 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法律依据 公司观点:公司认为该款项性质为补偿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被告适用法律错误。税务局观点:税务局依据《民事判决书》中对 600万元款项认定为合理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认定:法院在本次判决中未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实体审查,但从已查明事实来看,若600万元款项性质确为合理收益,税务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税款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初步合理性。由于法院以复议申请超过期限为由驳回了公司诉讼请求,该法律适用问题未深入评判。 

知识延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条款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其应税所得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在本案例中,税务机关认为600 万元合理收益属于应税所得范围,从而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相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等相关内容。案例中未详细提及该条款的具体规定,但在判断某公司复议申请是否超期时,应遵循此规则中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起始计算、期限长度等规定。一般来说,纳税人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规则中的特殊情形和条件进行判断。 


3.《Zui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Zui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例中,法院参照此条款来判断某公司对税款征收行为申请复议的期限,体现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期限规定上的关联性和相似性。

结语

本案例深刻反映了企业在面对税务处理时应及时关注自身权益并遵循法定程序。对于企业而言,了解税务法律法规、明确款项性质及税务处理的合规性至关重要。在涉及行政复议等救济程序时,务必注意申请期限,以免因逾期而丧失权利。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款征收等行政行为时,不仅要确保实体处理的合法性,也要注重程序的规范性,及时与纳税人沟通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这一案例为企业和税务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提供了重要的经验教训,有助于促进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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