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企业购买白酒用来招待客人,属于上述“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企业购买白酒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视同销售货物。在增值税上则应当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允许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买白酒用来招待客人,应当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依法税前扣除。但购买白酒赠送给客户,根据《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购买白酒赠送给客户,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
在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上,《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一般来说,外购的白酒即为市场的公允价值,企业所得应作为两笔业务处理:一方面以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以购买价作为视同销售成本税前扣除,并不会额外增加应纳税所得,反而对视同销售的收入还可以作为“三费”扣除基数。但对会计所确认的业务招待费是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zongju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zongju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企业如果赠送物品的客户是个人,客户个人需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是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