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或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允许全额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相应的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对于已抵扣的增值税如何进项税转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合理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六种:
一、按销售额占比计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比如,A公司为建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提供的建筑服务,有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2023年12月,A公司取得全部销售收入600万元,其中包含简易计税项目100万元,一般计税项目500万元。2023年,A公司办公发生物业费10.6万元,进项税0.6万元无法划分。则A公司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0.6×100÷600=0.1(万元)。
二、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计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比如,B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6月因政策性搬迁,政府给与设备补偿收入,在增值税上属于免税收入。设备原值200万元,累计已计提折旧190万元,设备购买时的适用税率为16%,则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16%=1.6(万元)。
三、按不动产净值率计算。
《国家税务zongju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基于在营改增之初,不动产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只针对“已抵扣进项税额”。但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四、按建设规模占比计算。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6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五、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比如,C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包装食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8月其某批次在产品的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该批次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成本为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已于购进当月认证抵扣。纳税人在产品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应于发生的当月将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3%+10000×9%=13900元。
六、按照租赁时间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自2018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一般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现行政策并未明确规定,但参照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转出的原理,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剩余租赁时间/租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