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例:甲公司印花税属于按季申报缴纳,2023年7月签订购销合同1份,合同未列明金额,合同约定在实际交付时,以交付日实际成交价据以结算,2023年10月按合同结算买卖价款1000万元。则甲公司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买卖合同印花税:0元×0.3‰=0元
2024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1000万元×0.3‰=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