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日常税务工作中,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可能会因各种原因产生分歧。今天这起案例不仅涉及到企业退税申请的处理,还牵扯到税收法规的适用以及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对于我们深入理解税收征管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下面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具体情况。案例回顾
威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威海市税务局提交所得税退税申请,要求退还已缴所得税税款9389600.35元。威海市税务局以超过法定退税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之后公司又向原威海市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提交申请,该局受理后,公司却不配合提供相关账簿资料,导致无法查实多缴税款情况。公司对原直属征收局的处理方式不满,以其为被申请人向威海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退还违规核定征收所得税。威海市政府确认原直属征收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退还税款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后续相关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原直属征收局作出威直属地税税通(2018)2465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公司退税申请部分因超过法定三年期限(如 8647383.84 元税款于 2014 年 10月以前缴纳,2017 年 10 月申请退税)不予受理,部分(如 2016 年申报缴纳的 742216.51元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无法查实(公司申报资料显示预收账款增加额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且公司不配合提供资料)不予退税。公司对该通知书不服,又多次向威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诉讼。威海市政府作出决定维持原通知,法院一审也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进而上诉至二审法院。案例分析
退税申请期限问题对于公司申请退还的税款,其中部分如8647383.84 元税款缴纳时间在 2014 年 10 月以前,而公司在 2017 年 10月才申请退税,超过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可申请退税的期限。公司虽主张该部分税款是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且违反相关规定属于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应不受三年期限限制,但法院认为其关于税款征收方式争议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应支持不受三年退税期限限制的主张,原直属征收局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对于 2016 年申报缴纳的 742216.51元企业所得税税款,公司提出退税申请,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是否退税需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司提交的申报资料存在问题(如预收账款增加对应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申报表中不一致)且不配合提供相关账簿资料,导致原直属征收局无法查实是否多缴税款,在此情况下原直属征收局作出不予退税的决定是合理的。税务机关职责履行问题原直属征收局在受理公司退税申请后,有职责查实是否存在多缴税款情况。当公司申报资料无法证实多缴税款时,通知公司提交相关账簿资料进行查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操作。而公司不配合提供资料,导致无法完成查实工作,责任在于公司。威海市政府在整个过程中,在收到公司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答复通知等法定程序义务,因案件审理需要中止行政复议后又恢复审理,并根据审查查明的事实作出决定,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核定征收方式争议问题公司主张税务机关对其采取的核定征收方式违法,认为2009 - 2015年国税环翠区税务局对房地产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错误,导致其多缴税款。但法院认为,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税务机关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但该部门法及其上位法并未规定以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的税款应当全部退还。只有在多缴税款的情况下才存在退税问题,且该收取税款行为是否错误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公司该主张理由不当。知识延展
《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 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结语
本案例围绕威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退税申请展开,涉及退税申请期限、税务机关职责履行以及核定征收方式争议等多个问题。经过一系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Zui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公司上诉。该案例提醒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政府要确保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