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用工模式的社 保、报酬、个税问题总结

更新:2025-01-20 08:30 编号:33577273 发布IP:112.10.243.17 浏览: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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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兼职、实习、试用期

shebao、报酬、个税问题




7月既是许多在读大学生、研究生开始兼职、实习的时间,亦是众多应届毕业生进入到试用期的时间。

对用人单位而言,随之而来的shebao、工资和个税问题常常令人头疼不已,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还可能影响个税的代扣代缴。一旦处理不当,极可能面临涉税风险。

      本期文章将为您详细解读这类问题,希望能帮助您解决困扰。



问题一:需不需要缴纳shebao?




1.兼职(临时工)


1)用人单位应缴纳shebao的情况

① 签订劳动合同,定期支付劳动报酬,形成劳动关系。

②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构成劳动关系。

针对第二种情形,如何界定是否实质上构成劳动关系?

政策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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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不用缴纳shebao的情况

签订劳务合同,属于劳务关系



2.实习


用人单位不用缴纳shebao

了解实习的含义:

指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实习。

实习≠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不用为实习生缴纳shebao。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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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用期


用人单位应缴纳shebao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内缴纳shebao。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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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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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报酬属性?个税缴纳?




1.兼职(临时工)


1)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

报酬属于“工资薪金”,用人单位以工资表税前扣除,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

报酬属于“劳务报酬”,用人单位需要以对方开具的劳务发票税前扣除,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2.实习


实习期获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缴纳个税。



3.试用期


试用期获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用人单位以工资表税前扣除,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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