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项业务税前扣除必备证据链

更新:2024-09-12 08:30 发布者IP:112.10.243.134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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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下面列举22项常见业务所需的完整证据链:


一、购入存货

1.caigou发票;2.caigou合同;3.入库单;4.验收单;5.送货单及相关物流单据;6.损耗审批意见书。

二、购进固定资产

1.caigou发票;2.caigou合同;3.验收单;4.固定资产使用分配单;5.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三、应付账款发生

销售类业务与购入存货类似,服务类业务参照广告费、咨询费、会议费等

四、应付账款核销

1.银行流水、回单;2.往来对账函;3.委托收款书(第三方收款不满足税务稽查中四流合一的要求,zuihao不要采取此种方式付款);4.债务重组协议;5.无法偿还证明。

五、银行借款

1.借款申请书;2.借款合同;3.银行审核证明;4.银行回单;5.资金使用分配表;6.银行借款分析表。

六、应付职工薪酬

1.工资单;2.工资分配表;3.银行支付证明;4.shebao、公积金支付证明;5.个税申报、缴纳证明;6.劳动合同;7.考勤记录;8.员工手册、用工制度等。

七、成本

1.成本管理流程制度;2.成本结转方法说明书;3.成本结转计算表;4.成本管理台账;5.成本结构分析表(料、工、费)。

八、广告费

1.合同;2.发票;3.支付凭证;4.广告文案等;5.定期发布的证据。

九、租赁费

1.租赁合同;2.租赁发票;3.支付证据;4.租赁费分摊表;5.长期待摊费用分摊表。

十、咨询费

1.咨询事前调查书;2.咨询合同;3.支付凭证;4.咨询发票;5.咨询费项目报告表;6.咨询效果书。

十一、业务招待费

1.招待费相关标准制度;2.申请表;3.审批表;4.招待相关发票。

十二、培训费

1.培训费使用的相关标准制度;2.申请审批表;3.培训合同;4.培训发票;5.培训大纲及课件6.培训签到记录;7.培训现场照片等。

十三、会务费

1.会务费使用的相关标准制度;2.申请审批表;3.会务合同;4.会务发票;5.会务签到记录;6.会务现场照片;7.会议议程;8.会议记录及决议。

十四、利息费用

1.借款申请书;2.借款合同;3.银行审核证明;4.银行回单;5.利息计算单;6.资金使用分配表;7.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证明;8.银行借款提示分析表;9.利息发票。

十五、发出存货

1.出库单及相关物流单据;2.销售合同;3.销售发票(非必须,可以申报未开票收入);4.客户验收单。

十六、应收账款发生

销售类:1.销售发票(非必须,可以申报未开票收入);2.销售合同(付款期,与确认收入的时点相关);3.出库单及相关物流单据;4.客户验收单。

服务类:1.销售发票(非必须,可以申报未开票收入);2.销售合同(付款期,与确认收入的时点相关);3.其他相关证明。

十七、应收账款核销

1.银行流水、回单;2.收款收据;3.委托收款授权书(第三方收款不满足税务稽查中四流合一的要求,zuihao不要采取此种方式收款)。

十八、坏账核销

1.失踪证明(公安局);2.死亡证明(公安局);3.注销证明(工商局);4.破产(法院文书)。

十九、差旅费

1.差旅费报销制度;2.报销单据;3.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须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不得报销此项;实际消费人员要与出差人员一致)

二十、福利费

1.工资薪金、福利制度;2.福利物品领取表;3.个税申报表(福利费应合并入工资薪金申报纳税);4.福利物品发票。

二十一、油费

1.用车制度;2.车辆使用表;3.租车或购车发票;4.油费发票(总额超过车辆理论行车的Zui大耗油量,不能报销)。

二十二、办公费

1.办公用品领用制度;2.领用表;3.办公用品发票。

由上述列举的证据链可以看出,一张发票不足以支撑业务的真实合理,业务背后的实质才是关键。作为证据,就要满足三性:

1.客观情况下的真实性;

2.与业务直接的关联性;

3.取得形式的合法性。

任何业务从始至终均要形成一个闭环,相互印证,链条的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会使证据链的证明效力降低。发生经济业务时要“三流一致“,物流、发票流、资金流,都能统一起来,可以互相印证。

部分小企业用工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报销制度、成本核算制度等不完善,可能造成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至少要遵循四流合一的原则,保留相关凭证,以备在税务稽查部门认定有虚开发票嫌疑时能自证清白,避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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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例如支付土地出让金)、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1)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支付职工薪酬时, 以自制工资表、差旅费补助单据等作为扣除依据;

●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扣除依据;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以原材料入库单、仓库验收单、领料单、资产折旧摊销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作为扣除依据。

(2)外部凭证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外部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税款凭证、分割单等。

主要包括:

拨缴工会经费,可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作为扣除依据;

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shebao机构或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银行转账单据等作为扣除依据;

发生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依据法院判决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者收款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收款单据等作为扣除依据;

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按照分摊协议归集,以分割单和发票作为扣除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应为“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和服务”,不包括caigou货物)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提供发票复印件)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附:

国家税务zongju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7年第10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zongju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zongju
2018年6月6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guoqi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zongju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zongju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关于《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2018年06月13日     国家税务zongju办公厅近日,国家税务zongju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guoqi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zongju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zongju制定了《办法》。二、主要意义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三、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二)基本原则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三)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五)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六)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七)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八)特殊规定1.国家税务zongju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zongju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zongju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四、施行时间《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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