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总公司名义签定合同 可以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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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i近有学员朋友咨询:“我们是一家工程设计公司,合同由总公司和甲方签订,但项目地甲方以当地政府要求将税款交到当地,让我们在当地建立一个分公司,并由分公司向甲方开具发票,这样合适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 我们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一、分公司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总)公司管辖(业务、资金及人事)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经营,可以开立自己的银行账号,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能签合同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分公司可以代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只要取得总公司的授权就行。分公司也可以对外独立签订合同,用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法》和《民法典》,一是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独立营业,具有独立缔约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总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三、分公司能开发票吗?

   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中“以票控税”是当前我国税收管理的主要方法,发票就是以票控税的主要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税款的征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公司应该申报缴纳税款,而如何来确定分公司的应纳税款,主要依据是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即可。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分公司虽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只办理税务登记后,就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开具发票。

四、总公司签定合同,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可以吗?

在服务领域,总公司、分公司在履约、收款、开票等环节存在多种形式:有的是总公司签约、收款、开票,但由分公司实际履行;有的是总公司只负责签约,由分公司履约、收款、开票;也有由总公司签约、收款,但由分公司履约、开票等。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来看看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建筑行业提供建筑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zongju关于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我们看到的公告的关键点一是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定建筑合同,二是由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而不是其他),三是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四是第三方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

(二)除建筑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开票问题

通过查询税务法律法规,未查到除建筑服务以外的项目由总公司签定合同,可以授权分公司开票的相关规定。那究竟该怎么做呢?

笔者建议:

1、对于其服务要捋清合同关系,由甲方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做到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

2、对于其他服务如果项目甲方不同意跟分公司签合同,不同意将资金汇入分公司账户或者一些集团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建议由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签定三方合同,合同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五、如果除建筑服务以外其他服务(譬如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的合同由总公司签定,也采用内部授权的方式授权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有涉嫌虚开发票吗?

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目的性和客观构成要件来看,行为人应具有骗取国家税款之目的的主观要件,并且在客观上应具备因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作为抵扣凭证或者可以作为抵扣凭证,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或者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现实可能性之客观要件。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分公司的Zui终收益的取得和责任的承担都将归于总公司,故从总、分公司民法主体资格的一致性角度考虑,无论由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不能回避总、分支机构内部结算外部化问题,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目的性和现实可能性。

因总、分公司履约,交易主体与结算主体不一致,其行为并不具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应认定该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随着国家统一大市场建立的有力推进,地方割据的局面将会彻底消除,到时希望看到不再有类似怪异的事情发生,我们财税人员也会轻松不少。


 附:总分公司26个涉税问题


01


问题:我们在外地新办分公司的时候,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填写内容为“核算方式”。内容共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我们应该选哪一项?

答复:若是你们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也配置了财务人员等,应选择“独立核算”。

若是你们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办事处性质、不单独做账开票、单据全部拿到总公司来会计核算,则选择“非独立核算”。


02


问题:“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这样简单的理解是否对?

答复:不对。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03


问题:我们分公司的增值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复: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04


问题:我们分公司的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复: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若是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如果员工工资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应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05


问题:跨省的总分公司必须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吗?

答复:是的。

《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印发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06


问题:为什么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普通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

答复:《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印发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实际业务中,部分纳税人由于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由于地域税源之争的原因,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往往不会主动予以提醒,这其实是纳税人的损失,毕竟,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机构间的盈亏是可以互补的。


07


问题:分公司是否可以写个申请,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复:成立分公司,Zui大的优越性就是可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消掉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如果分公司自己想独立计算,为什么不成立子公司,而要成立分公司呢?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成立相应的组织形式。这就根本就不是一个可以申请的事项,不能写这样的申请,税务机关也没法批准啊。


08


问题:作为分公司,如果选择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答复:是的,分公司若是没有办理汇总纳税,不得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

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按照zongju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09


问题:跨省的总分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如何备案?

答复: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10


问题:如何理解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11


问题:跨地区经营企业上年度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外地的二级分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需要就地预缴。


12


问题:我们今年2021年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2021年还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吗?

答复:第一年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也就是当年不需要分摊,全部在总公司缴纳申报就可以。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印发的第五条


13


问题: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那么第二年必须要汇总纳税了,总分机构之间如何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复: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也就是汇总计算出来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在当地缴纳一半,其它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合计占一半。

在具体到某个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先计算它的分摊比例,主要是按照上年度分支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比例,相应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那么计算分摊比例的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案例:某教育科技公司A总部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下有三个分支机构B1、B2和B3,分别在不同省市,其余条件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

2021年度财务报告中:B1公司营业收入500万、职工薪酬250万、资产总额200万;B2公司营业收入300万、职工薪酬200万、资产总额250万;B3公司营业收入200万、职工薪酬50万、资产总额150万。若2021年该教育科技公司A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总、分公司均适用25%的税率,则总、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各是多少?

计算: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各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第三步:计算各分公司应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0。

B1公司分摊比例=(500/1000)*0.35+(250/500)*0.35+(200/600)*0.30=0.45;

B2公司分摊比例=(300/1000)*0.35+(200/500)*0.35+(250/600)*0.30=0.37;

B3公司分摊比例=(200/1000)*0.35+(50/500)*0.35+(150/600)*0.30=0.18

第四步:计算各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B1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45=225(万元);

B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37=185(万元);

B3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18=90(万元)。


14


问题:计算的总分公司的分摊比例平时每个季度允许调整吗?

答复:一般不得随意调整了。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15


问题:外地的分公司,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如何填报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答复:总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将《分配表》交由各分公司。各分公司根据总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16


问题:分公司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是按照收入、成本费用、实际利润计算填报吗?分公司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答复:不是的,对于分支机构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收入、成本费用无需申报,只需要填报总机构分摊给分支机构的税额。

部分企业在季度申报时总机构和分机构没有汇总的情况,总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分支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建议纠正。

季度申报时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无需报送财务报表;只需填写分税的金额就可以。


17


问题:我单位为就地缴纳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答复:您单位为二级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对二级分支机构,电子税务局不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模块。


18


问题: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也有业务往来并且互相开具发票,会计上需要正常做销售收入吗?企业所得税上是不是也要正常做销售收入?

答复:在增值税上,由于互相开票了,总分公司应按规定分别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并不能给公司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会计处理上不能确认为收入。即: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会计上不能确认为收入。总分公司作为统一法人主体,彼此之间的商品调拨,并没有改变商品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19


问题: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设立的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复:可以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zongju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20


问题: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汇算清缴了,分公司是否还要汇算清缴?

答复:是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故还是要申报的。


21


问题:分公司需要填报企业年报并公示吗?

答复:需要,分公司如果财务管理属于非独立核算的,资产经营信息栏全部填“0”;如果属独立核算的,按本单位财务报表填写。


22


问题: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无偿借款金额较大,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复:是的,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原因就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


23


问题: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复:总分公司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主要是看看总分公司是否在同一个县(市),若是不在同一个县(市)移送到收货方后对外销售货物,则这样的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单纯的内部调拨比如用于收货方内部使用等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24


问题:分公司接受的专票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吗?

答复: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二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不一样,分公司接受的专票不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


25


问题:分公司抬头的费用发票,可以拿到总公司税前扣除吗?

答复:若是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26


问题: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由分公司来提供业务服务并开票,发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答复:如果是建筑行业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zongju关于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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