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导读
一、juedui控制权-67%
二、相对控制权-51%
三、重要事项一票否决权(捣蛋股东)-34%
四、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权、主持权、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解散公司请求权-10%
五、股东基本权利保障权-10%以下
正文
一、juedui控制权-67%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各项重大事项,如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等重要事项时,需要公司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为有效。
如果单独股东股权占比超过三分之二,那么该单独股东对公司有完全的控制权,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参考《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相对控制权-51%
除公司重要事项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一般应经股东会股权占比过半数同意,即可实施。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重要事项一票否决权(捣蛋股东)-34%
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34%以上50%以下,严格意义讲为33.34%以上50%以下,不能完全决定公司事务,但当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这些公司重大事项时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持股比例在33.34%以上50%以下的股东,是可以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的执行。该比例与第一条的juedui控制权相对应,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四、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权、主持权、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解散公司请求权-10%
有限公司的经营必然存在股权占比的不同,为防止大股东利用股权占比的优势地位,恶意侵害公司财产,直接损害其他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特别规定了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相关人员不履行主持职责的情况下履行股东会主持权、召开董事会的提议权,以及在公司僵局出现后小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司法解散请求权。
参考《公司法》第40条第2款:“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41条第3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股东基本权利保障权-10%以下
当然,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股资设立,在享有上述公司对等权力的的也有必须要承担的义务:
1)出资,须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