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期间做好风险防控,对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是至关重要,而这也很考验财务人员的实务处理能力。
,我们就结合案例,一起来学习下常见的企业所得税风险防控及解决方法:
1️⃣风险描述:
企业销售商品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标准不同, 企业在计算时应核实其实际采取的销售方式和收入确认的时点,如果已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未确认收入,则存在当期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2️⃣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的规定: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截图)
3️⃣预计风险:企业销售商品已经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而未确认收入的,导致少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并按《税收征管法》予以罚款,会产生补缴税款等一系列税务风险。
4️⃣解决办法:
企业在确认销售额时应重点核实其实际采取的销售方式和收入确认的时点。
根据税法规定,针对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其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若存在延迟确认的情况,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二】应收账款未及时计入收入
1️⃣风险描述:企业收入往来不是即收即付的,收入可能会挂在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上。
例如,企业采取分期销售方式时就会产生这种情况。
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户而不及时入账,会有少计收入,少缴税款嫌疑,从而带来税务风险。
2️⃣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图源:中央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3️⃣预计风险:企业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户而不及时入账。
此类情况一向是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之一,一旦被税务局查获,不但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还会进入征信名单,对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
4️⃣解决办法:
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当期收入及时完整入账,若存在上述问题,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平时要经常对会计账簿进行自查,尤其是应收预收等往来账户杜绝此种不良情况的发生。
【风险点三】跨年租金收入未按原则确认收入
1️⃣风险描述:
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相关折旧和摊销已经计入成本费用,但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收入。
2️⃣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条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截图)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预计风险:
企业出租资产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会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处罚金的风险。
4️⃣解决办法: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如果存在出租资产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的情况,请及时确认收入,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