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 票货分离的虚开:即使开票方“足额”缴纳税款,也能导致国家税款损失

更新:2024-10-06 08:30 发布者IP:112.10.243.22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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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票货分离的虚开专用发票,是所有虚开专用发票类型中,危害Zui大,Zui应当依法予以从严打击的虚开类型。

   因为,这类虚开,导致本该进入终端消费环节而国家实现税款的环节,通过虚开而继续留在抵扣链条中,危害极大,是虚开中的三大票源地的首恶。具体模式如下图:

一、票货分离虚开的原理

熟悉票货分离的虚开的原理,有助于查处和预防这类虚开。

(一)基本知识介绍

下面示意图中:实线代表义务方向,虚线代表权利方向。



   上面两幅图是增值税基本原理的示意图,第一幅是产品进入Zui终消费环节之前的示意图。在产品进入Zui终消费环节之前,国家实际上并未征收增值税,因为收取的B公司支付的增值税(由A公司代收)的也承担对B公司退还增值税税款的义务(退还的方式为从B公司应当交还给国家的代收增值税税款中扣除),该义务的履行通常没有问题。

   当产品Zui终进入消费者李四手中,李四支付的增值税税款(由C公司代收)国家不必再退还,而将其作为财政收入真正入库。由于李四个人消费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而,C公司转而将该价税合计34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D公司。

    (二)狭义的票货分离虚开的原理

   上文提及,C公司本应给李四开普通发票(或虽不开发票,但做无票销售申报),可李四根本不需要发票。而对C公司而言,不给李四开普通发票,也难逃无票申报。

   既然开与不开,都会申报,开给李四普通发票与开给D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成本不会增加。那么,开给谁经济上更划算呢?很显然,开给D公司经济上更划算。

   因为开给李四,李四拿到普通发票也没用;而开给D公司,D公司可以抵扣39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即少缴纳39万元的增值税税款),C公司还可以收取一些开票费。

    任何销项虚开(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也可被认为是销项虚开),其虚开的根本原因无非两种情况:

    1.就虚开发票上的税额,不必足额缴纳(或不必缴纳);

   2.虽需就虚开发票上的税额足额缴纳,但受票方可抵扣的税额,远大于开票方所要缴纳的税额。即,开票方所需要缴纳的税款小于受票方所能抵扣的税额。

   在票货分离的情况下,开票方不需就虚开的发票缴纳任何增值税税款(替代申报),而受票方却足额抵扣相应的增值税税款;产品进入了终端消费环节,国家本应在这一环节实现增值税税款(抵扣链条终止)而不必退税,但却因票货分离的虚开,抵扣链条继续延伸而需退税给D公司。

    二、票货分离型虚开对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影响

    (一)基本铺垫

   为了生动形象地介绍票货分离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影响,我们以案例讨论及公式推导的形式展开论述。

   假设A公司为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为开票方,B公司为受票方)。设其票货分离虚开的发票金额为S元,票货分离的税额为X元,B公司未予抵扣的税额为V元(0≤V≤X),价税合计L元。假设在A、B公司正常开票时,各自的应纳税额分别为YA、YB,销项税额分别为:XA、XB,进项税额分别为JA、JB。


    注:《A、B公司正常开票时各项数额》表格

   那么,如何确定票货分离的税额X呢?直接看虚开的税额中,有多少是用于对无票销售给不需要发票者的销售(本书认为:该销售必须是,不开票也难逃以无票申报计算销项;如果实务中法检认为不必受此限制,直接将替代申报税额作为票货分离虚开税额,按照本节的计算即可以计算该类虚开对增值税税款的影响)的替代申报,该替代申报部分即为票货分离虚开部分。

   本文计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损失的基本假设是,虚开行为为短链虚开。在实务中,短链虚开并不多见。在长链虚开的情况下,通常难以确定虚开链条的Zui终抵扣方和票源地,在实务中,通常很难计算虚开导致增值税税款流失的实际金额。我们建议实务中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性大小时,以虚开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的Zui大金额(因为该金额能可靠计量)作为刑法上虚开税额的判断标准。

    在进行案例讨论及公式推导前,我们先看一个小故事:

   我去店里喝酒,要了两瓶茅台,喝了其中一瓶后,就起身走人。老板问:你怎么没有付款呢?我说:用没有喝的那一瓶抵喝了的那一瓶的酒钱。老板说,你没有喝的那一瓶也没有付款啊?我回复说:那一瓶我没有喝,当然不用付款啊。就这样,我喝了一瓶茅台没有付款就走了。这大概就是票货分离型虚开的原理。

   对于票货分离型虚开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计算,笔者先简单推导出计算公式,而后予以分析、验证。

    (二)普通型票货分离的虚开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计算

   普通型票货分离的虚开,是指开票方为普通的为他人虚开、受票方为普通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情况下的票货分离型虚开。

   虚开后A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依旧是YA,因为票货分离的虚开,实际上,开票方不可能就虚开的部分增加一分钱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受票方B公司没有将虚开的发票用于抵扣时,则B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YB;如果受票方B公司将虚开的发票足额抵扣税款,则B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YB-X。假设受票方就票货分离的虚开部分不予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为V(0≤V≤X,虚开税额中不予抵扣的金额不可能为负数,也不可能大于该虚开税额本身)。假设虚开前A、B两家公司应纳税额之和为Y1,虚开后的A、B两家公司应纳税额之和为Y2。用虚开前A、B两家公司应纳税额之和减去虚开后的两家公司的应纳税额之和,若得出正数,即为票货分离情况下普通型短链虚开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金额:

    Y1-Y2=(YA+YB)-{YA+[XB-(JB+X-V)]}

    =(XA-JA)+(XB-JB)-{(XA-JA)+[XB-(JB+X-V)]}

    =X-V

    由于(X-V)元正好等于实际抵扣金额,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金额即为实际抵扣的税款。

    1.当受票方不予抵扣税款时(V=X)

   当V=X时,虚开行为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金额为:X-V=X-X=0,即虚开行为对国家增值税税款没有影响,国家增值税税款收益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这种情况下的虚开行为对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税款也没有影响。因为,开票方基于票货分离并未增加应纳税额(当然,也绝 对不可能减少应纳税额);受票方基于不予抵扣也并未减少应纳税额(当然,不可能增加应纳税额)。

    2.当受票方足额抵扣税款时(V=0)

   当V=0时,虚开导行为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金额为:X-V=X-0=X(元),这种情况下,虚开的税额即为国家税款损失的金额。不难理解的是,由于受票方足额抵扣了对应的增值税税款,而开票方并未就该抵扣的增值税税款缴纳任何增值税税款,又因为抵扣金额与虚开税额相等,故而虚开的税额即为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金额。

    3.当受票方部分抵扣时(0<V<X)

   当0<V<X时,虚开行为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金额为(X-V)元,由于受票方足额抵扣了对应的增值税税款,开票方并未就该抵扣的增值税税款缴纳任何增值税税款,故而,实际抵扣金额即为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金额。

    4.小结(前面都是推衍部分,重点是该部分,尤其是表格)

   前面的分析建立在短链虚开基础上,由于受票方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了真实交易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导致其相应的应纳税额减少,而开票方却没有增加相应的应纳税额。故而,在普通型票货分离的短链虚开中,受票方实际抵扣了多少,国家增值税税款即损失了多少。


    (三)代开型票货分离的虚开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计算

    代开型票货分离的虚开,是指发票开具方系为他人如实代开且开票方存在票货分离的情况下的虚开。

    我们对文初的案例进行衍生说明:

   假设A公司为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为开票方,B公司为受票方)。假设其票货分离虚开的发票金额为S元,税额为X元,价税合计L元。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等均沿用前文字母表示,字母需要所作的备注说明同前。真实销售给B公司货物的公司为C公司,正常开票情况下,其进项税额为JC,销项税额为XC,应纳税额为YC。

    A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原本为:YA=(XA-JA);

    B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原本为:YB=XB-JB;

    C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原本为:YC=XC-JC。

    1.代开型票货分离的虚开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的总公式推导

   假设C公司对让他人为自己如实代开的部分,进行无票申报的税额为N,B公司就虚开的进项中没有抵扣的金额为V。则虚开对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影响为:

    虚开后A公司的应纳税额依旧为:YA

    虚开后B公司的应纳税额变更为:XB-(JB-V)=YB+V

    虚开后C公司的应纳税额变更为:YC-X+N

    (YA+YB+YC)-[YA+(YB+V)+(YC-X+N)]=X-N-V

   代开型票货分离的虚开对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影响为(X-N-V)元,N、V的取值范围均为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虚开税额X。

   在销售方本身存在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还需要减除销售方基于增值税税收优惠本身就不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然,实务中这种情况下非常罕见,这里不做讨论。

    2.受票方足额抵扣时(V=0)

    当受票方足额抵扣时,该虚开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金额为:(X-N)元。

   也就是说,若受票方足额抵扣,票货分离虚开税额减去代开方就代开部分无票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部分,差额即为该虚开对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影响金额。

   3.真实销售方未就代开部分进行无票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时(含用真实交易的进项予以抵扣)(N=0)

   当代开方未就代开部分进行无票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时(含用真实交易的进项予以抵扣)时,该虚开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金额为:(X-V)元。

   也就是说,如果真实销售方并未就代开部分进行无票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时,受票方实际抵扣多少,国家增值税税款就损失多少。

   4.当受票方B公司足额抵扣,且真实销售方未就代开部分进行无票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时(用真实交易的进项予以抵扣也属于缴纳税款)

    这种情况下,N=0且V=0,该虚开税额就是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金额。

   5.接受发票方B公司不予抵扣的税额或真实销售方C公司中就代开部分无票申报的金额等于X,则国家增值税税款不会流失

具体推导如下:

   由于(X-N-V)公式中,N、V两个参数的取值范围均为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虚开税额X。故而,无论是只要是N或V中任何一个数字等于X,则(X-N-V)必然不大于0。

   从公式中也可以简单推导,当N+V≥X时,则X-N-V≤0,国家增值税税款没有损失,甚至国家增值税税款收益可能增加。

    6.小结(前面都是推衍部分,重点是该部分,尤其是表格)

   在代开型票货分离的虚开下,虚开行为对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影响为(X-N-V)元,N、V两个参数的取值范围均为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虚开税额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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