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开票人为了取得非法所得或者牟取其他私利的目的,在本人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而开具的发票,或者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直接给受票方,用以骗取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行为。
二、“虚开发票”的几种行为
第一种: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
说白了就是没有真实业务发生,属于“无中生有”的事情。一般情况下,会有“对开”和“环开”两个方式:
“对开”就是开票方与受票方在无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互相为对方虚开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环开”就是几家关联单位或个人串通,在无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一个接一个,成环状虚开发票。
不管是对开、还是环开,只要不是真实发生的业务,就是虚开。实操中,大部分老板拿来发票,会计就给报销,不会去考虑老板拿来的发票是不是真实的业务,总之一句话“有票就入账”。
老板则认为有票就能抵成本,抵了成本就能少交税。
一旦被查,会计一问三不知,表示老板给票就入账。聪明点的会计,会在老板报销的时候询问一下具体情况,提前构建合同、资金、发票等相关资料,以为这样就能掩人耳目。
真要正八经的查起来,可不仅仅看发票和资金流这些东西,会更注重实质性和过程中的证据链条,通常要看整个交易过程,合同、资金、发票、物流、仓储、人员、交付的产品和内容等,没有这些很难去佐证业务的真实性。
现实的情况是,很多虚开的发票都凭感觉开,缺多少开多少,买多少开多少,更有的把政策利用的超级充分,顶着限额开,更容易被查出来。
关键一句话:“假的真不了,真的也假不了”。金税四期下,咱们都要长点心!!
第二种: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
说白了就是开具出来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不符。
01.主体不对
购买方或销售方与实际情况不符。比如,东西明明是卖给了张三,发票却开给了李四。或者明明是张三卖东西给李四,发票却是王五开给李四的。
特别提醒:金四上线,严查“四流一致”,企业要特别注意:物流的主体,是否与开票的主体保持一致。
02.品名不对
比如,实务中有些企业可能为了便于报销,明明购买的是化妆品,发票开的却是劳保用品。
比如没有进苹果,却开出来卖苹果的发票。
比如卖了苹果,却开出了卖西瓜的发票。
特别提醒:对于商贸公司而言,应格外注意:卖出去的东西,和开进来的东西,是否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就可能会被系统中比对出风险,怀疑虚开。
03、数额不对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单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情况不符?
比如,明明卖出的去是3个西瓜,发票开的却是10个西瓜。
04、价款不对
这里的价款,既包括单价,也包括总价。比如,卖的西瓜明明是3块钱一斤,发票开的却是6块钱一斤。
秋姐特别提醒:上述四种“不对”统统可能被界定为“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进而可能被界定为虚开。我们在实际的经营业务中,所开进和开出的发票,都应重点关注上述4点,规避可能的涉税风险。
第三种: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票。
即开票方应第三方要求,按其指定的受票方名称、商品品种、数量、金额等虚开增值税发票。
三、虚开发票的罪与罚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为“虚开”,“虚开”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01.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02. 根据Zui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03.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