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当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的规定: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Q2
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Q3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在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
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Zui后按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Q4
跨地区经营企业,其总分机构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Q5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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