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如何认定?三年应付未付账款是否确认收入?

更新:2024-06-30 08:30 发布者IP:112.10.243.94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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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事项序号情形

税务处理

超过三年以上应付未付1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已作资产损失,债权人(自然人) 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纳税调增,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纳税调减
2不属于第一条情形,且纳税人不能确定对方是否做损失处理的建议纳税调增,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纳税调减
3纳税人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如果在注销清算时仍有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处置收益并入清算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1

总局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1-11-23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国税发〔2007〕第10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国税发〔2007〕第10号

(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3年5月26日发布;2023年5月26日实施)废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1、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是指,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2、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确认收入。3、审核企业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将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收入。4、审核企业接受捐赠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将有关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确认收入。5、审核企业是否将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规定确认收入。6、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是否发生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形。7、审核企业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确认为收入。8、审核其他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北京

3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确实无法支付款项的收入确认问题

问: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

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天津

4

天津热点问答

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13 14: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5

天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


5.关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

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已作资产损失、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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