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为出售者代办税费?
答: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2、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3、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凭借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