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购买价税合计113元的礼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经申报用于抵扣,赠送时,已经按视同销售申报了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未按规定代扣“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算偶然所得时,是按含税价113计算,还是按不含税价100元计算?
对个人来说,他取得的礼品价值就是113元,含税不含税,他如果去买,就是要支付这么多款项,他偶然所得的收入额就是113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非常清楚:“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个价格当然是含税价,这和他个人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要按不含税价计算收入,根本就是两码事,不能混淆。应当按113元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很多小伙伴在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出现了问题,有些疑虑,以上的案例大家明白吗?不明白也不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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