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屋停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还需要缴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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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都认为,自己房屋、土地未实际使用时,那么对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应停止缴纳,这种思维惯性有其政策根源,早在八九十年代,税务政策确实规定在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不用、占地未作他用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目前这项税收政策早已废止。
房产税
一、停产停用
在全国性税收政策中,对企业停产未使用房产并没有统一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停产停用并不意味着不缴纳房产税。但个别省份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地方性优惠政策,如陕西省出台了《关于明确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公告规定: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需注意的是,这里的停产、停业是企业整体全面性停产停业,而不是企业的个别工厂、营业网点停业。
二、大修理停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这里关键要准确界定“大修理”,房产税相关政策中并没有大修理相关规定,但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于大修理定义,即: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根据税法的同理性,房产税大修理也应遵循这两个基本条件。从实质上讲,大修理是对房屋主体结构、地基等进行的必要维修,并不包括房屋的装修、装饰及简单改造。
三、危房停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这里需注意的是,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并不是主管臆想自行判断,而需要第三方等有资质机构出具相关鉴定报告来予以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样,在全国性税收政策中,对企业停产未使用土地也没有统一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停产停用并不意味着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也有个别省份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地方性优惠政策,如陕西省出台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公告规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关闭或停产且土地闲置半年以上的企业,对其经营自用的土地,可给予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减免税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亏损额。这里的停产、停业不仅指企业整体全面性停产停业,还需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条件更加苛刻。
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涉及固定资产折旧扣除,税法对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进行了正向列举,暂时性停产的固定资产并不在内,暂时性停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计提折旧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摊销额准予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