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涉税事项跨税种全面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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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在会计上一般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做收入处理,可是在税务上却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下面对捐赠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简单
增值税
一、视同销售处理
1.企业、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
2.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提供非公益性、非公众性服务,但不包括个向其他单位、个人提供非公益性、非公众性服务。
3.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非公益性、非公众性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以上3种情况均应进行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例外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该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2.个人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3.个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
4.单位、个人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以上4种情况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三、视同销售但做免税处理
201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注意,如果是个人赠送,则无需视同销售,也就无需做免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
一、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应视同销售,即无偿赠送、公益性捐赠、扶贫捐赠,无偿赞助都应做视同销售处理,确认所得税收入,其成本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扣除。
二、扶贫捐赠全额扣除
201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即,全额扣除。
三、公益捐赠限额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个人所得税
一、限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扣除之前)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全额扣除
允许全额扣除的情况,包括:向农村义务教育或教育事业的捐赠、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宋庆龄等基金会捐赠、通过中国教育发展等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