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货到入库:
借:原材料(暂估不含税价值)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下月初将上笔分录用红字冲回:
借:原材料(暂估价值)(红字冲销)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冲销)
等到发票账单到后,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
票到货未到的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
材料到达、验收入库后:
借:原材料
贷:在途物资
根据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上述条款明确指出,暂估入账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