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维权途径

更新:2025-02-06 08:30 编号:28704876 发布IP:112.10.243.48 浏览: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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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在平时的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有劳动者咨询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问该怎么维权?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用人单位未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以及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是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也就是说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申报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只能向社会保险部门进行投诉。

   在实践中很多时候劳动者会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可以将应交未交的社会保险费用补偿给劳动者。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单位缴纳的保险费进入保险统筹基金,不能作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偿给劳动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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