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近年到期的税费优惠政策逐项评估分
析,先后分5批公布77项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
优惠政策。本期专题带大家了解一下企业所得税
延续的优惠政策,供广大纳税人学习参考。
1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执行时间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涉及报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设备、器具扣除有关政策
主要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执行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涉及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
3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主要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
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
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
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
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
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
第14号浙财税政 [2023] 6号
涉及报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04
吸纳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主要内容
重点群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
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
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Zui低生活保障家庭
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
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
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
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
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
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
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
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
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
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浙财税政[2023] 5号
涉及报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05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涉及报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06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
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
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涉及报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07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
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
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执行时间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涉及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主要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
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
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
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涉及报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09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要内容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
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
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
收入 (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
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
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
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
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
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
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
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执行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涉及报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