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软件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需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一条的所有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的条件。
二、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外购软件的企业,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Zui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计税(征)依据中扣除: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10.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4.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5.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自2020年1月1日起,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转年限Zui长不得超过10年。
18.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Zui短可为3年(含)。
三、政策汇总对比
四、应用
1、对于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来说如何判断进入优惠期?
答:对于按照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优惠的,优惠期应自获利年度起计算,所谓获利年度,是指企业自成立起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了获利年度以后,企业中间年度发生亏损,也不能中断优惠年度的计算,如果是按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这个优惠项目的会计要单独核算,并且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管理方式是什么?
答:纳税人在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时无需办理优惠备案,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自2020年起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讲采取清单管理的模式,对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28纳米(含)、65纳米(含)、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是采取清单式管理的,除清单管理以外享受优惠的,还是要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