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 CU 031/2012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制定本海关联盟技术规程的目的是,在欧亚经济联盟的统一关税区内对轮式和履带式农林拖拉机及其挂车的使用和执行规定统一的强制性要求,确保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投入使用的轮式和履带式农林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自由销售和使用。
如果对拖拉机和挂车采用了规定了拖拉机和挂车要求的其它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那么拖拉机和挂车应符合所有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以下拖拉机安全配件必须进行单独的EAC认证: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反光夹具;
后视镜;
声音报警装置;
玻璃;
安全带;
限速装置;
速度计;
机械牵引和联动装置;
轮胎;
发动机;
座椅;
驾驶舱;
适用的EAC认证方案:
1C–用于批量生产的产品;
3C——每批产品;
4C——每件产品。
产品随附的技术文件包括:
拖拉机或拖车的技术说明;
与整个组件相关的基本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技术说明、通用图纸、规范)(组件认证时);
操作文件;
从拖拉机和挂车的安全要求清单中列出拖拉机或挂车的性能或指标;
合同(供货合同)或商品文件(针对一批拖拉机、拖车或部件(单件产品))(3C、4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