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01、请问,报销劳务派遣来的人员的差旅费发票,允许税前扣除吗?
02、销售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购进合同也需要缴纳吗?跟个体户签订的买卖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03、我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的成本 100 万,由于被投资公司亏损,我公司根据评估以 5 万公允价值股权转让给另一个自然人,请问这次股权转让需要申报印花税吗?需要注意什么?
04、企业之间签订的框架合同,执行期超过 1 年以上,印花税怎么计算?
05、企业支付给各种协会的会员费、会长费,这种票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06、贸易型电商企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是?
07、今年 2025 年收到的 24 年的研发补助,是属于补偿已发生支出还是补偿未来发生的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递延收益?
08、请问,公司缴纳的雇主责任保险需要交印花税吗?
09、公司卖车,开具两张发票,哪两张?
10、公司对外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了损失, 目前被投资单位已经注销,请问若是要税前扣除这笔损失的话需要留存哪些证据链?
11、请问小规模建筑公司 ,跨区域异地施工金额 50 万,开具 3%专票,预交增值税的时候是按照 3%预缴还是 1%?
12、拆迁补偿款还没收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在何时发生?是不是收到拆迁补偿款的时候才发生?
13、企业自制产品自己用于维修和在建工程等,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4、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预交增值税免预缴的 30 万包括专票吗?
15、我公司老板在我公司有一份工资,还有从境外别的公司拿一份工资,是否需要进行个税汇算?如果从 2019 年到现在都没有汇算清缴会有怎样的税务风险?打开个税扣缴端总显示这个人没有汇算清缴。
16、我们企业丢失货物,收到物流运输公司的赔偿款,需要开具发票吗?丢失的货物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17、企业以专利出资入股,增值税需要缴纳吗?
18、有个企业,今年 10 月取得一块地。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今年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19、请问: 明年起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不再增值税视同销售,而是属于增值税非应税交易!对吗?
20、企业购买商品兑换积分,用积分购买商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会员问题 01
请问,报销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的差旅费发票,允许税前扣除吗?
答复:
可以的。
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出差,出差活动属于被派遣单位的经营活动,这些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真实支出,则允许税前扣除。
注意:
差旅费需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任务直接相关,例如因项目需要出差、为客户服务等。企业需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如出差审批单、行程记录、业务合同等, 以证明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劳务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产生的差旅费, 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合理的差旅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 劳务外包人员因公务发生的差旅费,用工单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会员问题 02
销售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购进合同也需要缴纳吗?跟个体户签订的买卖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复:
销售合同与购进合同均需缴纳印花税,这个是没有争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相关规定, 买卖合同(包括销售合同和购进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范围,税率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无论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只要签订了动产买卖合同,均需按照合同金额计算并缴纳印花税。例如,企业A 向企业 B 销售货物并签订合同,双方都需就该合同缴纳印花税;企业 B从企业 A 购进货物的合同,同样需缴纳印花税。
注意:
个体户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且“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合同双方均无需缴纳印花税。例如, 个体工商户甲与企业乙签订建材买卖合同,双方均无需缴纳印花税。
会员问题 03
我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的成本 100 万,由于被投资公司亏损,我公司根据评估以 5万公允价值股权转让给另一个自然人,请问这次股权转让需要申报印花税吗?需要注意什么涉税风险?
答复:
是的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 股权转让书据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需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您公司以 5 万元公允价值转让股权,需申报缴纳印花税的金额为: 50,000 元×0.05%=25 元。
此次股权转让需要申报印花税。
注意一:
需要注意股权转让价格是否真正公允?若是法人股权转让时确实是真实的平价或者折价转让,转让方应保存好能够证明平价或者折价转让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平价转让的合法性、合理性。
注意二:
股权转让产生的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是需要留存完整资料的。如股权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股权转让合同等, 以证明该损失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 万元
投资收益 95 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 万元
风险点:
税务机关可能对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性提出质疑。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并据此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会员问题 04
企业之间签订的框架合同,执行期超过 1 年以上,印花税怎么计算?
答复:
1、若是企业之间签订的框架合同中没有列明合同金额:
申报时间:合同签订时,需在首个纳税申报期进行零申报,仅申报合同签署情况,暂不缴税。
缴税时间:实际结算后,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举例:若框架合同未明确金额,执行期间分多次结算,每次结算后需在次月申报期内,按实际结算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2、若是企业之间签订的框架合同中列明了合同金额:
按合同所列金额计税:若框架合同明确约定交易总价,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约定不同,仍以合同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 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会员问题 05
企业支付给各种协会的会员费、会长费,这种票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需要看看是什么样的票据。
1、如果是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2、如果不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而只是协会自制的收据,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参考: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 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 号)第八条规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会员问题 06
贸易型电商企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是?
答复:
1、先看一般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细则,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到电商场景, 通常以消费者确认收货(或系统自动确认收货)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此时,企业已取得向平台请求付款的权利,符合“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条件。
2、再看特殊的情况:
(1)先开具发票:若在发货或收款前已开具发票,无论货物是否发出、款项是否收到,开票当天即产生纳税义务。
(2)平台结算时点:部分平台(如抖音)以“平台结算打款至企业账户”的时间作为报送收入的时点,但税务合规要求仍以“确认收货”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企业需注意两者差异,避免延迟纳税风险。
参考:
1、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2025〕15 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中明确规定:“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即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收入采用的是增值税的口径。
2、抖音平台刚发布的《平台报送涉税信息介绍及 FAQ(商家版)》中我们可以看到抖音平台已经明确选择“结算时点”作为报送收入的时点。
会员问题 07
今年 2025 年收到的 24 年的研发补助,是属于补偿已发生支出还是补偿未来发生的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递延收益?需要会计上单独核算吗?
答复:
属于补偿已发生支出。
该补助明确针对 2024 年已发生的研发支出,属于补偿过去费用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
研发补助一般与日常活动相关,若研发补助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如常规研发项目),通常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是否需要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若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如专项用途、有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 ,需单独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为准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税务处理,也建议单独核算研发补助,设置辅助账记录收支明细。
会员问题 08
请问,公司缴纳的雇主责任保险需要交印花税吗?
答复:
需要缴纳。
公司缴纳的雇主责任保险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相关规定, 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范畴,需按保险费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将雇主责任险归类为财产保险业务中的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合同在印花税法中属于应税范围,税率通常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注意:
企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保险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会员问题 09
公司卖车,开具两张发票,哪两张?
答复:
1.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用于过户。
2. 增值税发票,用于双方做账以及买方抵扣增值税。
会员问题 10
公司对外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了损失,目前被投资单位已经注销,请问若是要税前扣除这笔损失的话需要留存哪些证据链?
答复:
需要 10 个资料作为证据链:
1. 会计处理也就是做账的凭证 投资损失应在实际发生且会计确认的年度申报扣除,Zui迟不得晚次年 5 月 31 日(汇算清缴截止日)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 万元
投资损益 500 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 万元
2. 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证明投资关系)
3. 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
4. 注销证明 子公司财务报表(连续亏损证明)投资损失会计年度报表(需与税务申报年度一致)
5. 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说明 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明(如清算报告中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6.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7.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文件(确认投资损失处置的决策程序合法)
8. 企业所得税预缴填报(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9. 汇缴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10. 其他证明损失的合理性证据等
注意虚假投资!
若是这个投资事项,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虚假的投资事项,即便是被投资方被依法注销了,投资方的投资损失也不得税前扣除。
注意:
1、本身不是违法的,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就是违法的!
2、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应该满足 2 个条件:一是业务流程或者业务交易属于人为设计;二是人为设计业务流程或者业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省税。
参考一: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第六条,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 10 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 3 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 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二: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会员问题 11
请问小规模建筑公司 ,跨区域异地施工金额 50 万,开具 3%专票,预交增值税的时候是按照 3%预缴还是 1%?
答复:
在异地按照 1%预缴,预缴后到机构所在地按 3%申报,异地预缴的 1%可以进行抵减。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会员问题 12
拆迁补偿款还没收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在何时发生?是不是收到拆迁补偿款的时候才发生?
答复:
商业性拆迁补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收到拆迁补偿款的时间确认收入,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若未收到款项,纳税义务未发生。
政策性搬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搬迁完成年度认定:从搬迁开始, 5 年内(含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或搬迁时间满 5 年(含搬迁当年度)的年度,视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需满足搬迁规划基本完成、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 50%以上等条件。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第六条 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 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会员问题 13
企业自制产品自己用于维修和在建工程等,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复:
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产成品或者库存商品
增值税: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属于用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增值税上无需视同销售。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下八种情况:(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的所有权未转移,企业所得税上无需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主要看所有权是否己经发生转移。
会员问题 14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预交增值税免预缴的 30 万包括专票吗?
答复: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免预缴的 30 万元政策,与发票类型(专票或普票)无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 只要小规模纳税人在异地项目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或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无需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
该政策主要以销售额为判断标准,旨在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鼓励小微企业发展。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会员问题 15
我公司老板在我公司有一份工资,还有从境外别的公司拿一份工资,是否需要进行个税汇算?
答复:
是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个人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在次年3月 1 日至6 月 30 日期间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您公司老板从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取得工资,属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若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 6 万元,就需要进行个税汇算清 缴,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提醒:未汇算清缴的税务风险
1. 补税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可能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申报异常,要求补缴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通常为万分之五)。
2. 罚款风险: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可能被认定为偷税,面临少缴税款一定倍数的罚款。
3. 信用影响:长期未履行纳税义务可能影响个人纳税信用记录,对金融信贷、出入境等活动产生潜在影响。
稽查案例:
毛某于20*0 年供职于辖区企业:*市*置业有限公司、*市*置业有限公司、*市*置业有限公司、*市*置业有限公司、*市*置业有限公司、*市*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非我局辖区企业*置业有限公司,共计取得上述 7 家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 422997.43 元,并已通过上述7家公司预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33075.63 元;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72210 元,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预扣缴个人所得税 7790 元。 经计算,毛某2020 年取得多家任职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经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通过短信、电话、彩信、上门沟通联系, 毛某均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进行汇算清缴,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 21497.64 元。,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
拟对毛某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 21497.64 元 1 倍的罚款,计21497.64 元。
会员问题 16
我们企业丢失货物,收到物流运输公司的赔偿款,需要开具发票吗?丢失的货物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复:
这笔赔偿金不属于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您公司收到了物流公司支付的损失赔偿金,但实际您公司未向物流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的赔偿金不需要开具发票。
若货物丢失是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 、第三方责任(如运输途中被盗且已获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等非管理原因造成,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例如, 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丢失,且保险公司已全额赔付,企业无需转出进项税额。
参考:
根据财税〔2016〕36 号规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的, 其进项税应当转出。
会员问题 17
企业以专利出资入股,增值税需要缴纳吗?
答复:
是的,一般来讲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1. 一般情况:
专利出资入股属于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 6%,小规模纳税人按 3%征收率缴纳(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减按 1%征收)。
2. 免征条件:
若符合以下条件,可免征增值税:
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为技术转让合同;
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合同及科技部门审核意见备案。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在同一张发票的,也可一并免征。
会员问题 18
有个企业,今年 10 月取得一块地。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今年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答复:
是的,若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出让或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10 月交付土地,则需从 11 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或实际交付时间晚于 10 月,则从合同签订的次月(假设合同签订时间为 10 月)起计算。
总之: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
1、若合同明确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从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若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74 号《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会员问题 19
请问:明年起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不再增值税视同销售,而是属于增值税非应税交易!对吗?
答复:
对的。借款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某企业 1 个亿
贷:银行存款
上述无偿借款以后不存在增值税风险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金融商品除外)不再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
会员问题 20
购买商品兑换积分,用积分购买商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复:
积分兑换礼品在增值税处理上存在显著的地域性差异和政策不确定性,这构成了企业税务合规中的主要挑战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时, 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积分兑换是否属于“无偿赠送需视同销售”在实务中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视同销售观点
“视同销售观点”认为客户使用积分兑换商品时,并未支付额外对价,本质上是一种无偿取得商品的行为。
这一观点得到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地方税务机关的支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 年第 6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应按无偿赠送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电信业营改增政策执行中,上海市税务局参考财税〔2014〕43 号文件,明确回复: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兑换电信业服务(如话费、流量)不征收增值税。
(二)非视同销售观点
“非视同销售观点”认为:积分兑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行为,因为客户获得积分的前提是已经发生了消费行为,积分实质上是前期支付对价的一部分。
福建省税务局在 2019 年 1 月的咨询热点解答中明确回复:消费者使用购物返还的积分兑换商品属于有偿赠送行为,销售方已在销售原商品时开具包含其销售额的发票,无需在兑换环节视同销售。这一观点将积分兑换类比为“买一赠一”的折扣销售,只是赠品的交付时间有所延迟。
(三)
在企业营销活动中,积分兑换礼品是否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需根据积分的获取方式、兑换规则及业务实质判定。是否需要“视同应税交易”,关键在于判定积分兑换礼品是否属于“无偿转让”,需结合积分获取方式分析。
■情形 1:积分通过消费累积获得(如购物赠积分)
业务实质:积分是消费的附加优惠,属于“折扣销售”的延续。
税务处理:无需视同销售,视为对原消费交易的折扣。
■情形 2:积分通过非消费行为获得(如签到、注册赠送)
业务实质:积分无对价获取,兑换礼品属于无偿获得。
税务处理:需要视同销售,按照礼品公允价值计提销项税。
----摘抄于“跟郝老师学税”
财税小知识
| 成立日期 | 2020年10月21日 | ||
| 法定代表人 | 汪斌 | ||
| 注册资本 | 100 | ||
| 主营产品 | 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财税合规 资质许可 项目申报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 ||
| 经营范围 | 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财务咨询;税务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企业信用服务;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品牌管理 | ||
| 公司简介 | 杭州好又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注册公司、代理记账、财税合规、资质许可、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项目申报的服务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创业服务。好又快坚持以专业性为核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可靠的服务。经过5年多的打磨,我们组建了一只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并遵循新的法规和标准、具备广泛的行业背景和专业技能、能够灵活应对各类需求、并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的团队。作为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