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公司外购10箱酒水,平时来了客户接待消费用酒,有偶然所得个税的风险吗?
答复
接待用酒不是礼品赠送,不存在偶然所得个税的问题。
若是外购酒水无偿赠送给个人客户的,需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是扣缴义务人。
参考:
1、《财政部税务zongju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zongju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2、《财政部、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