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餐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2023年期间少计收入1500余万元。查补收入是按照1%补缴增值税?还是按照6%补缴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zongju令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zongju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国家税务zongju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以及《国家税务zongju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明确: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可知,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税务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申报查补销售额、补缴税金,还原回查补收入发生的当月申报,只是为了还原业务本质,正常计算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其申报的销售额,是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而不是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无论税务机关是通过实施税务检查,开展纳税评估,还是纳税人自查补税,发现小规模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或漏报销售收入的,即便出现连续12个月的收入超过500万,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收入,均按该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率计算补缴增值税。不存在纳税人因为补报查补销售额过程中,出现连续12个月的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收入标准后,其后的收入要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进行增值税征缴的问题。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zongju令4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税务查补销售额归属所属月份后,如果出现连续12个月超过了500万元,则应在检查(或自查)结束检查处理决定书下达后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