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自然人股东甲总拿出10%股权转给一家控股公司,平价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何计算?
答复
甲总实收资本1000万元,拿出10%平价转让,股权转让协议价格100万元,由于价格明显偏低并不具有合理理由,税务局核定价格。
核定价=净资产*10%=(1000+3000)*10%=400万元
即便是核定了,核定价格也没有超过当初的投资成本500万元,这次股权转让,账面上存在大额未分配利润,也没有个税风险。
参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