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发表了一篇关于个人公益性捐赠的文章,在Zui后举例个例子来说明,有不少学员反馈:那既然可以“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想要了解不同顺序扣除下是否会存在税额差异呢?
这个思路非常好,说明这位学员非常有筹划思维,下面世杰老师就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两种方案的不同之处。
我们先继续沿用之前的例子
2021年居民老王取得下列收入;
(1)在甲公司任职,全年共取得扣缴“三险一金”后的工资薪金收入1800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项目。
(2)9月取得稿酬所得30000元。
(3)10月取得利息所得40000元。
(4)10月通过人民政府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20000元。
假如老王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先在分类所得中扣除。后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计算老王2021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额。
方案一:先在分类所得中扣,再在综合所得中扣
1.利息所得:(1)捐赠限额=40000x30%=12000(元),实际捐赠额20000元大于捐赠限额只能扣除12000元。(2)应纳税额=(40000-12000)x20%=5600(元)(3)未扣完捐赠余额=20000-12000=8000(元)
2.综合所得:(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0000+30000x(1-20%)x70%-60000=136800(元)(2)捐赠扣除限额=136800x30%=41040(元),大于未扣完的公益慈善捐赠余额8000元,8000元可以扣除(3)应纳税额=(136800-8000)x10%-2520=10360(元)。
3.税费汇总应纳税额=5600+10360=15960元
方案二:先在综合所得中扣,再在分类所得中扣
1.综合所得:(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0000+30000x(1-20%)x70%-60000=136800(元)(2)捐赠扣除限额=136800x30%=41040(元),大于实际捐赠额20000元,此笔捐赠可以在综合所得中全额扣除。(3)应纳税额=(136800-20000)x10%-2520=9160(元)。
2.利息所得:应纳税额=40000x20%=8000(元)
3.税费汇总应纳税额=9160+8000=17160元
对比方案一和方案二,选择方案一可以jieshui17160-15960=1200元
可见,生活处处是筹划,就看你是否会使用!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选择方案一更jies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