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库存商品录入固定资产的税务风险?
我单位为二手车经销企业,关于二手车销售采用0.5%简易计税,与其相关的进项税不抵扣,固定资产进项可以抵扣,固定资产处置按13%缴税。
一台二手车持有的目的是出售,但库存商品出售只能开具0.5%专票,固定资产处置可以开13%发票,对方公司是进出口公司,要求我们开13%发票。
如果我们按照固定资产录入,折旧1个月后处置,开具13%发票,按13%缴税,会存在什么税务风险?
解答:
当一般纳税人有一般计税方式与简易计税方式可供选择时,简易计税是一种税收优惠形式。
当企业采用简易计税的方式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是增值税有明确规定的。
当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时,就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经销二手车,有明确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按照0.5%征收率计税,并没有强调一般纳税人都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之给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可以简易计税以及较低的征收率,主要考虑到:1.个人销售的二手车,企业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因为个人销售二手车是免增值税的;2.鼓励二手车流通。
如果二手车经销企业购进的是个人销售的二手车,无论是作为库存商品核算,还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都是无法取得进项税额的,如果对外开出13%税率的专票,税负就会比较高。
如果将本来是作为销售而持有的二手车,强行变更为“固定资产”,在正常的情况下并不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进项税额。按照提问描述的“固定资产”只是计提一个月折旧,也不满足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界定,因为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本来就是作为出售而购进的二手车,没有必要欲盖弥彰的录入为“固定资产”,反而引起税务局的不好猜测。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以及税务稽查案例,企业编造虚假依据导致少缴税,或者虚开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的,都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旦被税务局稽查发现就会被处罚。
对于对外销售需要开具0.5%征收率发票与13%税率发票的,实际上就是企业有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企业需要注意的税务风险,就是正确区分与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企业购进的二手车,取得有专票的,销售时却是简易计税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企业除二手车购进以外的进项税额,比如企业水电费用、办公费用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在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之间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对简易计税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做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