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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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三条和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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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

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印发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举个例子: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甲公司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总公司位于上海,在本市设立独立生产经营部门A,另在四川、广东分别设立了分支机构B、C。经三项因素计算,A部门分摊比例为0.4,B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为0.3,C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为0.3。其中,B分支机构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A部门和C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均为25%。如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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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二步

计算划分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总公司分摊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A部门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4=200万元

B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3=150万元

C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3=150万元

第三步

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总公司应纳所得税额=500×25%=125万元

A部门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

B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50×15%=22.5万元

C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50×25%=37.5万元

甲公司2020年度应纳所得税总额=125+50+22.5+37.5=235万元,减免所得税额=150×10%=15万元

第四步

向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总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235×50%=117.5万元

A部门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235×50%×0.4=47万元

实际总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117.5+47=164.5万元

B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235×50%×0.3=35.25万元

C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235×50%×0.3=35.25万元

总分公司分别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者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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