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做纳税调增处理;
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