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报个税的工资薪金
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未申报个税的职工薪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是不可以的。我也看到其他同行发布的不一样的观点,第一时间给税局核实了。

02
未申报个税的农民工工资
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建筑劳务公司在没有为农民工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工资一般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合规程序,包括按规定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未履行这些义务,工资支出通常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是详细的解释和应对措施:
一、税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工资薪金支出必须真实、合理,并且已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2、个人所得税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时申报。
二、 存在问题
如果建筑劳务公司未为农民工申报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
1、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2、工资支出缺乏合法的税前扣除依据。
三、补救措施
为了实现工资税前扣除,公司应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 补缴个人所得税:
尽快向当地税务机关补缴未申报的个人所得税。
补缴后,获取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缴税凭证。
2. 补充申报记录:
补缴税款后,进行补充申报,确保所有农民工的工资已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
3. 完善工资支付记录:
建立完整的工资支付记录,包括工资发放表和工资签收单。确保工资支付记录真实、完整,并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记录一致。
4. 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
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确保支付过程透明、可追溯。保留银行转账记录,作为工资支付的凭证。当然,现在大部分地区都施行了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农民工工资由总包农民工工资专户统一代发。
5. 建立和完善书面用工合同:
与农民工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或临时用工协议,明确工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 预防措施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问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税务合规机制,包括:
1、定期培训财务人员,确保其熟悉税法规定和申报流程。
2、定期审查工资支付和税务申报情况,确保及时、准确申报个人所得税。
五、
未为农民工申报个人所得税将导致工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建筑劳务公司应及时补缴个人所得税,完善工资支付记录,并确保今后严格遵守税法规定。通过采取这些补救和预防措施,公司可以实现工资支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从而实现税前扣除。
03
设立专户的建企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下
总包与劳务公司的账务处理及凭证管理
一、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发生劳务分包工程结算的会计核算(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凭证管理
1、会计核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支付劳务公司部分劳务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1+3%)×3%】
贷:应付账款(建筑分包合同中约定拖欠的部分劳务款到工程Zui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
银行存款——通过总承包方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银行存款——支付劳务公司部分劳务款
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支付劳务公司部分劳务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1+3%)×3%】
2、会计核算凭证管理
第一,劳务公司提供的其盖章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双方签字的劳务款进度结算单或工程劳务计量确认单。
第三,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区县和项目的名称。
第四,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书。
二、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进行劳务结算收入的会计核算和凭证管理(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
应付职工薪酬——通过总包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
应收账款(建筑分包合同中约定拖欠的部分劳务款到工程Zui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结算的工程劳务款÷(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通过总包方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1+3%)×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总承包方拖欠劳务公司的部分劳务工程进度款÷(1+3%)×3%】
注:
劳务公司个税扣缴分录略,详细可查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委托代发民工工资的规定相关涉税应用及实务处理
2、会计核算凭证管理
第一、建筑总承包方农民工工资专户银行盖章的代付农民工工资流水单。
第二、劳务公司提供的其盖章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双方签字的劳务款进度结算单或工程劳务计量确认单。
第四、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区县和项目的名称。
第五、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书。
【案例:某建筑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的账务处理分析】
(一)基本情况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为施工总承包单位,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将其中某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给B劳务公司,与B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劳务公司聘用农民工工资。B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当月,双方经过验工劳务计价,劳务工程量1000万元(含税),约定A公司通过农民工资专户代发B劳务公司工资500万元,转账支付B劳务公司300万元的工程款,200万元劳务工程款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支付。B公司按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和代发工资合计数800万元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收到的工程款,约定收到工程价款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账务处理
1、总包方账务处理
(1)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A公司结算支付劳务进度款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会计核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成本 976.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23.3万元[(500+300)÷(1+3%)×3%]
贷:银行存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B公司工资 500万元
银行存款—支付B公司工程款 300万元
应付账款— B公司 200万元
(2)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A公司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3.3万元
(3)竣工结算时,收到B公司开具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5.83万元[200÷(1+3%)×3%]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成本5.83万元
(4)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A公司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8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83万元
2、劳务公司的账务处理
(1)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进行劳务结算收入的会计核算(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 300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通过总包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 500万元
应收账款(建筑分包合同中约定拖欠的部分劳务款到工程Zui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200万元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结算的工程劳务款÷(1+3%)】 970.8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通过总包方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1+3%)×3%】23.3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总承包方拖欠劳务公司的部分劳务工程进度款÷(1+3%)×3%】5.83万元[200÷(1+3%)×3%]
(2)竣工结算后,B公司开具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5.8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3万元
(3)劳务公司计提工资并由总包方代为发放工资500万元的会计核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人工费用 50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农民工工资 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