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企业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由于对稽查程序缺乏必要的了解,往往并不清楚自身处在哪个稽查阶段,正在进行什么性质的稽查程序,即将收到何种类型的稽查文书,以及各类程序、文书、事项所代表的法律涵义,从而未能做到科学、精准、有效应对税务稽查风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权益。本文拟从企业角度出发,全面阐释税务稽查程序,详尽分析稽查应对策略,深入解读稽查应对案例。全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一、企业视角下的税务稽查程序二、不同稽查阶段应对策略抉择三、近年税务稽查应对案例启示前两期,我们以企业视角重新阐释和呈现了税务稽查全过程,对总体应对策略和各阶段应对策略分别给出了建议,本期结合Zui新税务稽查案例解读企业应对稽查策略的得当与失当。一、税务稽查应对失当案例
(一)逃bishui务检查被罚5万元
2024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广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税务xingzhengchufa决定书》(穗税三稽罚〔2024〕28号),对该公司逃bishui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处以50,000.00元罚款。
根据qichacha公开信息显示,第三稽查局实地检查该公司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村大塘边塘堂街**号***铺),未发现该公司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通过在税务机关登记电话号码无法联系到该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该公司注册地址邮寄《税务检查通知书》(穗税三稽检通一〔2022〕36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2〕894号),邮寄件在2022年5月15日15点37分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人签收;该公司未按规定主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资料,此后第三稽查局通过多种方式多次联系吴某某本人均未能成功;第三稽查局于2023年11月10日向该公司注册地址邮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三稽限改〔2023〕77号),邮寄件在2023年11月14日12点0分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人签收,但该公司仍未提供任何资料;第三稽查局于2024年2月6日通过邮政EMS向该公司注册地址邮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邮寄件于2024年2月17日被该公司拒收;该公司至今未提供任何资料,也没有按要求接受检查,存在逃bishui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二)接受虚开发票走逃失联,被处2倍罚款
2024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文书送达公告》,对厦门市**雕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税务xingzhengchufa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4〕182号),将该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处2倍罚款631,365.38元。
公告称,该公司从第三方取得他人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421,446.17元,税额合计241,645.82元,价税合计1,663,091.99元,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认证抵扣增值税241,645.82元,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费用476,363.26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费用945,082.91元。第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该公司偷税行为拟处少缴税款2倍罚款,即:增值税罚款135691.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3830.44元,企业所得税罚款461843.40元,合计罚款631365.38元。
因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xingzhengchufa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税务xingzhengchufa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4〕18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三)少计收入后失联,被处1倍罚款
2024年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关于送达山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xingzhengchufa决定书〉的公告》,对山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收入33,568,720元未申报纳税定性为偷税,决定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3,091,643.73元。
第一稽查局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税务xingzhengchufa决定书》(济南税稽一罚〔2024〕33号),由于该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xingzhengchufa决定书》(济南税稽一罚〔2024〕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该公司2022年4月销售收入33,568,720元(含税)未申报纳税,经调整计算,造成少缴2022年4月增值税2,965,953.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3,808.38元、少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21,881.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xingzhengchufa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偷税,决定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3,091,643.73元。
(四)资金回流解释不符合逻辑,被罚15万元
2024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示《税务xingzhengchufa决定书》(揭税一稽罚〔2024〕5号),对广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并形成资金回流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150,000.00元罚款。
该公司向湛江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湛江市**贸易有限公司785,000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汇给湛江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620,000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解释称,上述资金回流是因为节假日公户汇不了货款,对方通过私人账户提前付了货款,等到公户付款后,得把货款还给对方,因为时间太久记不清楚提前收的货款是通过什么方式收款,也无法提供当时的收款证明。第一稽查局认定张某某对于上述资金回流的解释不符合事实逻辑,也缺乏相关佐证,对张某某关于资金回流的解释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xingzhengchufa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7号)第26项规定的“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第一稽查局对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150,000.00元罚款。
(五)核查阶段简易注销情节恶劣,处1倍罚款
2024年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公示《税务xingzhengchufa决定书》(乌高税稽罚〔2024〕36号),对新疆**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减持“立昂技术”股票、取得投资收益未申报纳税行为定性为偷税,处1倍罚款2,710,922.01元。
该公司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减持“立昂技术”股票3,214,000股,成交金额97,469,235.98元,按照增值税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为10,483,265元,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4,452,399.01元。该公司减持股票取得投资收益未申报纳税,并在主管税务科所核查阶段进行简易注销程序,情节恶劣,造成少缴2018年至2020年增值税2,533,571.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7,350.04元、教育费附加76,007.17元、地方教育附加50,671.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少缴税款行为属于偷税,对该公司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一倍罚款2,710,922.01元。
(六)转移隐匿财产逃避追缴欠税,被处1倍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公告,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税务xingzhengchufa事项告知书》(郑税二局罚告〔2024〕7号),拟对该公司少缴税款定性为偷税并处1倍罚款,对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1倍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公司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的增值税286,460.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2.21元、企业所得税55,088.50元。第二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定性为偷税,偷税比例为30.95%,参照《中南区域税务xingzhengchufa裁量基准》第16条裁量基准,属于“较重裁量阶次”,“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或者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拟对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1倍的罚款361,600.89元。
该公司已申报未缴纳形成欠税489,660.21元,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参照《中南区域税务xingzhengchufa裁量基准》第19条,该公司欠缴税款行为属于“较重裁量阶次”,“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处欠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二稽查局拟处欠缴税款一倍的罚款489,660.21元,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被依法强制扣缴税款
2024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关于泉州市***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有关税务事项的公告》,对泉州市***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稽强扣〔2024〕63号)。
稽查局于2022年7月8日至2023年1月12日对该公司进行税费检查,认定该公司采取会计资料造假、有意隐瞒经营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国家税款的行为后果且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构成逃避缴纳税款(偷税)违法行为,决定追缴该公司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因偷税而少缴纳税款合计877,729.59元(增值税848,047.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681.67元)。稽查局于2023年3月16日向该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23〕4号),限期缴纳以上税款。该公司在法定的期限未履行,2023年5月6日稽查局向该公司依法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稽强催〔2023〕6号),限定该公司在10日内将上述税款、滞纳金清缴入库,该公司并未履行。
鉴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催告后,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7月31日起从该公司中信银行泉州丰泽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81113010123********)中扣缴税款877,729.59元,缴入国库。
二、税务稽查应对得当案例
(八)配合检查主动补税,从轻处罚0.5倍
2024年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示《税务xingzhengchufa决定书》(成税一稽罚〔2024〕13号),对成都**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少缴税款从轻处0.5倍罚款27,953.78元。
该公司2020年至2021年出租房产,未在帐簿上确认收入,造成少缴税款55,907.55元(房产税52,429.55元、印花税3,478元),第一稽查局认定该公司系五年首次发生偷税行为。鉴于该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4日预缴全部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川渝地区税务xingzhengchufa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xingzhengchufa裁量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川渝地区税务xingzhengchufa裁量执行标准》代码“501”之规定,纳税人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适用于从轻xingzhengchufa,第一稽查局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55,907.55元百分之五十罚款27,953.78元。
(九)自查补税处罚0.2倍,未自查补税处罚0.5倍
2024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示《税务xingzhengchufa决定书》(桂税三稽罚〔2024〕1号),对梧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自查阶段主动申报缴纳税款处0.2倍罚款,除自查阶段主动申报缴纳以外税款处0.5倍罚款。
该公司在立案检查前的自查阶段,自查补申报未入账的2021年山顶中转站租赁收入398,730.00元,补缴增值税35,885.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12.00元、企业所得税98,605.93元;自查补申报未入账的2022年混凝土账外收入970,857.33元,补缴增值税29,125.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38.80元、企业所得税241,840.55元。
经第三稽查局查实,除自查补缴的税款以外,该公司存在其他账外经营少列收入情况,造成造成少缴增值税382,070.12元、少缴城市建设税26,744.8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857,458.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已构成偷税。
对在自查阶段主动申报缴纳少缴的增值税65,011.42元、城市建设税4,550.80元、企业所得税340,446.48元的部分,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ingzhengchufa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xingzhengchufa”的规定,第三稽查局对该公司处上述少缴税款百分之二十的罚款82,001.74元;对除自查阶段主动申报缴纳以外,因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382,070.12元、少缴城市建设税26,744.8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857,458.39元的部分,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33,136.86元。
(十)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不予处罚
2024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送达公告,对郭某某公告送达《税务稽查结论》(温税二稽结〔2024〕4号)。
第二稽查局于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6月5日对郭某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郭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以自然人名义承接瑞安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停车场商住楼项目楼梯踏步和保温工程,总计取得收入2,732,288元(含税),未进行纳税申报。由于郭某某在收到第二稽查局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已于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对上述行为不定性为偷税,不再给予税务处理和xingzhengchu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