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用往来冲减收入,少缴纳营业税和城建税
二、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不正确
三、 各类印花税问题
四、 个人所得税问题
五、 劳务费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亦未代扣代缴个税
六、 少申报出租房屋收入
七、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正确,计入房产原值金额存在问题
八、 冲销3年前确认的收入,少计企业所得税
九、 销售费用中的佣金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
十、 出租员工宿舍在代收代付中核算未计入收入
十一、 个税确认的工资与企业所得税确认的工资差异大
十二、 租房未取得合法有效票据
十三、 自查过程中算不明白导致少缴税
2013年5月,你单位支付其他单位车费8000.00元,会计核算时,贷方红字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你单位少计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8000.00元,造成少缴2013年5月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账面反映实际缴纳2013年度增值税为172366.36元;你单位实际缴纳2013年度营业税1582785.85元。上述你单位账面记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缴2013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87757.64元,你单位已申报缴纳2013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87666.95元,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13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与他人签订的下列合同、协议,你单位既未在下列合同、协议上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也未能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1)2013年1月,你单位与深圳市七彩九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公关传播合同》一份,合同记载广告费金额200000.00元;
(2)2013年4月,你单位与淳安千岛湖印象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播合同》一份,合同记载广告费金额40000.00元;
(3)2013年6月,你单位与上海驰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记载采购金额29900.00元;
(4)2013年6月,你单位与佳好佳美居装饰材料商城桦桐装饰材料商行签订《墙纸买卖合同》一份,合同记载采购金额179412.00元;
(5)2013年7月,你单位与浙江开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记载股权转让金额3350000.00元;
(6)2013年12月,你单位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份,合同记载财产保险费金额30023.79元;
(7)2014年12月,你单位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份,合同记载财产保险费金额35224.40元。
2013年1月,你单位发放给公司员工的年终活动费用和先进奖、特别奖合计325500.00元,你单位未能将其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扣2013年1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4943.22元;2013年5月,你单位奖励给本单位销售部员工发生的旅游费用6658.00元,你单位未能按规定将其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扣2013年5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373.88元。
五、 劳务费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亦未代扣代缴个税
2013年6月,你单位支付给外单位个人秦雷、江志清的劳务费合计4000.00元,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也未能按规定扣缴“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480.00元。2013年2月,你单位为外单位个人周宇新、张波报销开发票费用合计1610.29元;2013年3月,你单位为外单位个人马旭辉报销飞机票合计16900.00元。上述你单位为外单位个人报销的费用合计18510.29元,未能按规定扣缴“其它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3702.06元。上述你单位税前列支未能取得发票的费用以及为外单位个人报销的费用合计22510.29元,你单位未能按规定纳税调整增加2013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 少申报出租房屋收入你单位2013年对外出租取得房屋租金收入合计6770596.22元。你单位已申报房屋出租房产税的租金收入6654416.97元,你单位少申报2013年度房屋出租房产税的租金收入116179.25元。
你单位2013年上半年应征房屋原值房产税的房屋固定资产原值(包括土地价值)合计为100846843.97元,你单位应缴2013年上半年房屋原值房产税423556.74元,你单位已申报缴纳2013年度上半年房屋原值房产税412180.13元,你单位少缴2013年上半年房屋原值房产税11376.61元。
2013年6月,你单位对已确认为2011年度的营业收入39154.00元,会计核算时,红字冲减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39154.00元,造成少计2013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39154.00元。
九、 销售费用中的佣金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
9、2013年4月和5月,你单位在“销售费用——其他”会计科目列支的返回给“白浪网”和“聚划算”佣金合计24548.00元,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2013年6月,你单位在“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会计科目税前列支的费用5000.00元,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上述你单位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合计29548.00元,你单位未能按规定纳税调整增加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3年1~6月,你单位出租给员工的宿舍时,代扣房租合计44459.50元,会计核算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2013年7月,你单位在相关负债剥离时,将上述向员工收取的房租44459.50元,转入浙江开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度假村。上述你单位对2013年收取的员工房租,未冲减当期相关费用,也未能按规定纳税调整增加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你单位2013年实际发放给员工工资薪金7577018.00元,在“管理费用—工资”和“销售费用—工资”会计科目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合计7706629.55元。你单位对2013年度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大于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的正差129611.55元,未能按规定纳税调整增加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2013年1-6月,你单位预提上半年应付浙江省工行房租100200.00元,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房屋租赁费”,贷记“预提费用—省工行房租”,截止2013年6月30日,你单位与省工行均未结算,房租发票未取得,房租费也未支付。2013年7月1日,你单位在资产剥离时,将其一并转至浙江开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度假村,由开元度假村进行处理。截止2013年12月31日,千岛湖度假村也未与省工商银行结算房租,也未取得相应发票。你单位对上述未取得发票预提的2013年房屋租赁费100200.00元,未能按规定纳税调整增加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4年6月,你单位在对以前年度税收自查过程中,补缴的2012年至2013年地方税费,在会计核算时,分别借记2014年度的“管理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你单位在2014年度税前列支补缴的以前年度地方税费合计88884.34元,其中,2012年度60828.25元、2013年度28056.09元。
上述你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但在2014年度税前列支的税费,你单位未能按规定纳税调整增加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违法事实依法追缴营业税4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0.69元,房产税25318.12元,印花税1923元,个人所得税9499.16元,企业所得税99536.47元于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2月20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62682.64元;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961.50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4749.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