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新材料科创高地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推动我省新材料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切实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我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专利或者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 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首批次新材料分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三档。
(一)基本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正常经营、信用记录良好,在省内建有研发机构和生产基地的企业。
2.产品满足《新材料技术成熟度等级划分及定义》中定义的技术成熟度等级7-9级要求,并已实现商业化销售。
3.产品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参数和性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 先、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4.产品及相关技术性能指标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单位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属于国家特种许可要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存在如下情形的产品不得申报: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近三年申报产品已获得过首批次新材料认定,且申报产品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二)国际、国内首批次新材料附加要求
1.国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技术水平国际先进且打破国际垄断、实现对国际企业产品同准水平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际、国内知名用户单位或重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
2.国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打破国际垄断、可以实现降准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内知名用户单位或重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
二、认定方式
本次认定工作采取目录认定和推荐认定两种方式,以目录认定作为主要方式,推荐认定作为补充方式。
(一)目录认定。产品适用目录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3年版)》(工信部原函〔2023〕367号)或《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3年版)》(浙经信材料〔2023〕197号)。
(二)推荐认定。以推荐认定方式申报的,需有本领域院士或3名以上正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并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产品列入国家关键领域短板材料清单、关键基础材料提升计划清单、《前沿材料产业化重点发展指导目录(第 一批)》等清单目录。
2.产品涉及的主要工艺、技术等在近五年内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是运用材料基因工程等前沿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新材料产品。
3.国家“链主”企业、或省级新材料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或平台牵头企业可推荐本平台、企业研发生产的1项新材料产品参加认定。高端新材料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可推荐本地区的1项产品。国家重大专项承担企业可推荐其专项攻关产品。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自主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
(二)地市推荐。请设区市经信局汇总并审核本地区申报材料,于2024年7月26日前通过在线平台上传项目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并将申报材料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
附件:申报材料要求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6月26日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产品申报书
1.企业简介。包括经营情况、研发能力、产研合作、项目建设等内容。
2.产品市场。包括国内外主要生产企业、市场空间、应用领域。
3.产品技术。包括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存在难点问题,产品关键技术、生产工艺、应用领域、实现同准/降准替代情况等内容。
(二)证明材料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企业研发机构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3.企业及产品荣誉证明文件。
4.产品初次销售合同,以及与主要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
5.产品技术指标检测报告,以及与目录指标的符合性说明。
6.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证书、标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
7.近两年内由具有国家一级查新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8.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省级及以上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鉴定、评审、验收等报告。
9.其他关于产品先进性、获证获奖、用户单位应用情况等的证明材料。采用推荐认定申报的,须提供本领域院士或3位以上正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材料(附专家职称证书)和其他通知要求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