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Zui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Zui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实务分析】上述案例中,不考虑特殊情况,视同销售价格应该按照“按其他纳税人Zui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那么“销售价格”是含增值税还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呢?思路:查询增值税相关文件,是否出现过“销售价格”的词,如查询到国税函〔2009〕343号文件规定“将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由每份0.7元和1.1元降低为0.55元和0.9元(含税,下同);电脑二联、五联普通发票价格维持每份0.35元和0.7元不变。”,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文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文件都说过这个名词。上述文件“销售价格”表述的意思都是含税价格,也就是视同销售含税价格是101元,不是100元;适用税率13%,或者不含税价格肯定是含税价格/(1+13%),不可能是含税价格/(1+1%)(有点不伦不类似的)。综上述:一般纳税人计算销项税额:101/(1+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