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规定
1.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变革: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Part 02.

常见问题
1.购进国外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于纳税人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外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应当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4.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给为我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事务所审计人员支付往返机票费,能否按照旅客运输服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5.员工出差取得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支付的机场建设费是否可以按照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上述公式中不包含机场建设费,支付的机场建设费不可以按照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7.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某运输服务公司开具的接送其单位员工上下班的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该企业取得的是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Part 03.

案例解析及申报表填写
案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1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0000元,税额27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9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
分析: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2700元;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900元;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第10栏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行次填报如下:
(1)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份数”列=1(份);
“金额”列=30000(元);
“税额”列=2700(元)
(2)第8b行“其他”:
“份数”列=1+1+5=7(份);
“金额”列=10000+(2200+120)÷(1+9%)+2180÷(1+9%)=14128.44(元);
“税额”列=900+191.56+180=1271.56(元)。
(3)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份数”列=8(份);
“金额”列=30000+14128.44=44128.44(元);
“税额”列=2700+1271.56=3971.5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