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时,增值税可能为一般计税,也可能为简易计税,那么企业有没有选择余地?又该怎样选择呢?
建筑服务定义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跨市预缴时(如不跨市则不预缴),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以2%税率进行预缴,即差额/(1+9%)*2%。纳税申报时,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9%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即全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材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者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其中包括发包方部分提供设备、材料、动力,因此甲供材范围相对宽范,企业可靠近甲供材政策以适用简易计税。
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跨市预缴时(如不跨市则不预缴),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以3%税率进行预缴,即差额/(1+3%)*3%。纳税申报时与预缴税款方式相同。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跨市预缴时,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进行预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差额后),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差额后),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即差额/(1+1%)*1% 。
纳税申报时,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进行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凡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未超过30万元(差额后),当期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超过30万元(差额后),减按1%申报增值税,即差额/(1+1%)*1% 。
建筑服务增值税缴纳地点
建筑服务企业申报增值税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