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升省自然科学基金及其联合基金资助效能,我厅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科金发〔2020〕3号)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6月27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28日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省基金在资助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建设、加强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提升省基金及其联合基金资助效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基金主管部门,对省基金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基金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承担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省基金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依托单位负责组织与管理本单位省基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实施等工作,应具有浙江省境内的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能力及省基金项目管理条件,并完成注册程序。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申请省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应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全职或长期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并完成注册程序。
第三条 省基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资助原则,坚持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
第四条 省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浙江省财政拨款,积极吸纳多元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各级政 府 部 门、相关行业和其他法人组织等联合资助方(以下简称“联合方”)出资设立省基金联合基金,鼓励联合方单独出资。
第二章 资助体系
第五条 省基金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探索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基”)、学术交流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项目类型,根据需要可适时作出调整。
第六条 重大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 年,主要支持研究基础好、创新实力强的领 军科技人才及科研团队,依托高能级科创平台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学研究,提升基础研究源头创新能力,抢占未来科技制高点。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或双聘人员;
(二)具有髙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三)具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含面上)项目经历;
(四)具备省部级或国 家 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支撑条件(不含管理科学);
(五)应结合指南要求,提出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
(六)年度申请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主要支持有较好研究基础、较强创新实力的科技人才及团队围绕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和优势学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推动若干科学前沿或符合我省战略需求的重要领域取得突破。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人员;
(二)具有髙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2 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髙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具备主持不少于 2 项省基金项目或1 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历;
(四)年度申请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探索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主要支持科研人员在省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自由探索,推动各学科均衡发展。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或双聘人员;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
(三)年度申请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杰青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主要支持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和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科技人才,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培育青年学术骨干。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人员;
(二)申请当年 1 月 1 日男性未满40 周岁、女性未满42 周岁,且申请当年 1 月 1日前未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优 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三)具有髙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四)具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含面上)项目经历或由知 名科学家举荐;
(五)具备省部级或国 家 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支撑条件(不含管理科学);
(六)年度申请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青基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专项支持尚未获得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青年科研人员在省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自由探索,激发创新思维,培育青年科技人才。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人员;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
(三)申请当年 1 月 1 日男性未满35 周岁、女性未满42 周岁,且申请当年 1 月 1日前未获省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四)年度申请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学术交流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主要支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发展的重大需求开展的战略研究和学术合作交流研究,包括与省基金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围绕重点学科领域开展的学术研讨和国际合作活动等,旨在强化战略研究、启迪学术思想、共享科技信息、创造合作机遇、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具体按照省基金学术交流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联合基金可设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探索项目、青基等类型,根据实际需要,可协商确定其他项目类型。联合基金项目按照本管理办法及合作协议有关约定执行。省基金委一般按照不高于企业出资额1/4的比例出资,与冠名企业和其他联合方一般按照不高于1/3 的比例出资,与 26县、海岛县所在地的联合方可按照不高于1/2的比例出资。联合方一般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出资不少于5000万元的联合方可给予联合基金冠名权,原则上冠名方式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或“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其中×××为联合方指定名称。省基金委授权省基金办与联合方或其代表共同设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召开联席会议办公会商议研究联合基金项目申请指南、资助计划、资助项目和经费建议安排等重要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省基金办和联合方或其代表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省基金办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年度资金预算,编制和发布年度申请通知,公开申请受理时间不少于 30个自然日。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采取自主申请和择优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各依托单位应做好项目申请的服务指导,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根据年度申请通知相关规定限额推荐。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省基金资助,应根据当年申请通知要求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省基金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不得用已获资助或同年已提交有关科研管理机构的项目申请书的主体内容申请省基金资助,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基金办负责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申请通知和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在禁止申请或参与申请省基金项目资助期限内的。
第十七条 省基金办应当聘请具有主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历且具备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省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按照省基金资助导向,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省基金办组建由高水平专家组成的学科顾问组,全面参与咨询论证、指南凝练和项目评审等重点工作,学科顾问不受单位回避规则限制,不再申报和参与申报省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省基金办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网络评审。重点项目、探索项目、杰青、青基和联合基金非重大类项目由省基金办按学科代码从省科技专家库中抽选专家进行评审,每个项目至少3名专家参与评审。网络评审分数由定性和定量两部分组成:定性方面设置推荐、可选、落选三个等级,定量方面对应设置优、良、差三个等级,分别赋分评价。网络评审结果按定性意见进行排序,在定性意见相同的情况下,按定量赋分合计数排序。滚动支持的延续项目不进行网络评审直接进入会议评审。省基金办根据网络评审结果分类排序,并组织学科顾问开展专家论证,根据通讯评审结果和专家论证意见,按年度计划资助数1:1.2 左右的比例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省基金办根据联合基金项目网络评审结果分类排序,重点项目按照年度计划资助数 1:1.5左右的比例,探索项目、青基按照年度计划资助数 1:1.2 左右的比例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
(二)项目审查。重大项目(含联合基金)由省基金办组织学科顾问或其他高水平专家实施项目审查机制,联合基金重大项目可邀请联合方或其代表共同参与审查,审查专家不受单位回避规则限制,经书面审议遴选出不低于3倍于拟立项数量的项目进入会议评审,低于3倍左右的直接进入会议评审。
(三)会议评审。省基金办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对照年度计划资助数确定建议立项清单。其中重大项目、杰青及其延续项目进行答辩,由专家现场投票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专家组由从省科技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和学科顾问组成,专家组名单在答辩评审前予以公布,一般不少于5人。重点项目、探索项目、青基由省基金办组织学科顾问或其他高水平专家进行书面审议,评审专家不受单位回避规则限制,研究提出立项建议;联合基金项目由联席会议办公会根据年度资助计划、答辩评审结果和遴选原则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九条 省基金办提出年度省基金立项建议清单提请省基金委决策,并根据省基金委决策意见,将立项建议清单报请省科技厅审定。经审定通过的拟资助项目,由省基金办通过省基金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省科技厅、省基金委根据公示和异议申请处理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条 对进入会议评审但未建议立项的重点项目、探索项目、青基,根据各依托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创新需求,可由依托单位全额出资自主实施自筹经费项目,鼓励省属本科高校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予以安排,纳入省基金自筹经费项目立项清单;对进入会议评审但未建议立项的联合基金非重大类项目,根据联合方的资助意愿,可由联合方另行出资全额资助,纳入省基金自筹经费项目立项清单。依托单位要自觉履行自主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全过程备案机制,对实施不力的应主动提出终止,省基金办可视情进行抽查,对未履行自筹经费承诺或管理不力的暂停或取消自筹经费项目立项资格。
第二十一条 支持高水平科研单位试行科研经费稳定支持机制,省基金每年安排稳定支持经费,由试点单位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管理,纳入省基金年度立项计划,试点单位原则上不再申报重点项目、探索项目、青基。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突破即报和年度工作进展备案等制度,对实施不力的应主动提出终止,项目实施期到期后由省基金办统一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省基金办提出异议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申请的理由。省基金办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认为原决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发现明显存在程序性错误并影响评审结果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依托单位、评审专家、省基金委委员和学科顾问、省基金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等相关规定,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坚决杜绝列入省基金项目评审“负面清单”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项目任务书,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核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省基金办备案。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报基金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省基金办也可直接作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尚未完成项目任务不再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和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所在依托单位或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省基金资助项目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或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省基金办可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赋予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目标任务不降低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组成员,经依托单位同意后,报省基金办备案。探索项目、青基等自由探索类,联合基金探索项目、青基等实施周期三年以下,重大项目、杰青及其延续项目等纳入“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的省基金资助项目以依托单位自主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实施较差的项目依托单位应主动提出调整建议或终止申请。重点项目、联合基金重大(点)项目等省基金资助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省基金办负责开展检查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完成任务目标做出判断。中期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或现场检查等形式。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或使用经费的,可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资助资金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联合基金重大(点)项目一般采取分期补助的方式,首期拨款一般不低于50%左右,其他类型项目一般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 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发 表论 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获奖及成果报道等,应当注明得到省基金资助。中文须注明获得标注内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或作有关说明;英文标注内容:“Thisresearch was supportedby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FoundationofChina under Grant No. ×××”;联合基金资助项目英文标注内容:“This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the JointFundof the Zhejiang Provincial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of China under Grant No.×××”;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三十条 省基金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转移和转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联合基金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可以经事先书面合同约定或事后书面协议变更确定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一般情况下可以约定由项目实施方与联合资助方共有。未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转移、转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联合资助方可优先转化应用项目研究成果,合作协议或项目申请指南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省基金办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重点项目、探索项目、青基和联合基金非重大类项目采取网络评审验收方式,重大项目、杰青及其延续项目和联合基金重大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验收申请。实施期满的项目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提交验收材料,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预计项目在执行期内不能完成研究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执行期内提出延期申请,通过依托单位报省基金办审核,申请延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 12 个月。
第三十三条 重大项目、杰青及其延续项目和联合基金重大项目依托单位应委托具有资 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重点项目(含联合基金),可由依托单位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具有资 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探索项目(含联合基金)、青基(含联合基金)由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对依托单位内部建立财务风险内控制度且连续两年在“负面清单+包干制”结题项目抽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探索纳入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试点,对重点项目(含联合基金)由其财务部门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作为验收依据,取消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成员在浙江省科技系统专家库中选取确定。重大项目、杰青及其延续项目技术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联合基金重大项目技术专家一般不少于 5 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 人,其他类型项目技术专家一般不少于 3 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类。验收通过。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半数以上技术专家意见为合格。结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部分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半数以上技术专家意见为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目标任务,可在执行期内由项目负责人通过依托单位主动申请结题。验收不通过。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半数以上技术专家意见为不合格;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财务专家意见为不合格;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验收不通过的,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收回,存在不端行为的按照科研诚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存在不端行为的在项目合同到期开始计算1年内暂停项目负责人申报省基金项目资格。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省基金项目全流程管理监督,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申请人及其依托单位、评审专家、省基金办工作人员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及参与者、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等科学技术人员应就省基金项目申请和资助实施过程中的履职尽责与恪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督促科研人员严格遵循科学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评审专家应自觉遵守项目评审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省基金年度报告及申请、资助、验收等情况在省基金委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突出绩效导向和成果导向。健全和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省基金办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推行项目滚动支持机制,对获省基金资助并取得年度重大科技成果的可申请重大项目延续项目滚动支持,经专家评议通过的给予立项支持;实施杰青延续项目(不含管理科学),对资助期满的杰青,择优遴选30%左右的延续项目给予第二个3年滚动支持,资助期满后,再择优遴选 50%左右的延续项目给予第三个3年滚动支持,集中优势资源培养造就高水平青年领 军人才。重大项目和杰青的延续项目全面推行“负面清单+包干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基金委授权省基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4年×月×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科金发〔2020〕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