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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磅!《增值税法》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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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纳税申报比对,来了!5月起,这几项申报数据,纳税人必须关注!
13、这项费用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无需编制费用辅助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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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实缴资本不一定真的交钱!国家刚刚宣布!新《公司法》实施后,不必着急减资和实缴!
16、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扣除比例,一文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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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月起,这些发票不能入账,收到一律退回!
21、六种特殊销售方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22、千万别收!这九种费用发票,统统不能报销!
23、别一看“异常凭证”就进项转出,否则后果很严重!
24、“回扣”能入账吗?税务上如何处理?
25、“暂估入账”,Zui晚什么时候回票?税务明确了!5月起,暂估会计必须这么做!
26、确定取消!停止缴纳!税局刚刚宣布!
27、重磅!个税申报变了!这些人不得申报工资薪金!即日执行!
28、成本核算的8种方法!简直太好用了!
视同销售额的确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发生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Zui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Zui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明确了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法规》中法规的成本利润率。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照纳税人Zui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Zui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期至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