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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 业务真实却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给您支招

更新:2024-05-05 08:30 发布者IP:112.10.243.66 浏览:0次
发布企业
杭州好又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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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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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体名称:
杭州好又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2MAC1F9U230
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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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周期
1-3天
服务优势
下证快
好又快
GOOD
关键词
杭州注册公司,浙江省注册公司,国内注册公司,港澳台注册公司,海外注册公司
所在地
杭州市上城区置鼎时代中心4幢632室
联系电话
0571-8791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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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小编,今天收到税务局通知,我们公司收到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的,涉嫌虚受发票。但是,我们公司这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不知道对方虚开发票,这种情况下这笔业务还能税前扣除吗?


不要慌!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温馨提示:企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企业应妥善保管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意!真实业务也可能存在虚开


小编,今天收到税务局稽查局的检查通知书,我公司去年拿到的五张发票,有问题!这几张发票是我公司购买原材料,对方开具的发票,经查验是真发票就进行了认证抵扣。

我公司购买原材料是真实发生的,发票也是真实的,为什么还要我公司补税和罚款呢?


贵方到底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呢?我来查查!


1、《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虽然贵方确实有购买材料的业务,但是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发票开具方也已经承认与贵方的公司并未发生业务往来,所以应当按照偷税处理。


  “原来是这样,都怪自己没有注意核实。糟糕,我们之前公务招待去的餐厅开的餐饮发票,跟他招牌不一样呀,当时我提出疑惑的时候对方解释说招牌是他们注册的商标,我也看过了他们的税务登记证,确实跟发票上的一致,这种是不是也是有问题的呀?”

  稽查人员认为,只要确保了业务真实性,取得的发票上的销售方与真实销售方一致,那么就没问题。


提醒广大纳税人

  在进行日常业务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时刻谨记:

  先看执照与印章,确认卖主的身份。

  再看货物名称,需与实际相一致,再看金额与数量,小心翼翼总没错。

  只要认真核实,保证业务真实,发票来源正确,就无需担心。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国内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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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20年10月21日
法定代表人汪斌
注册资本100
主营产品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财税合规 资质许可 项目申报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经营范围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财务咨询;税务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企业信用服务;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品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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