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案例
01 业务描述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560万元,基本无进项。但却未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及“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且在销售合同上未界定销售软件产品的性质。
02 税筹
就此项业务而言
不做筹划:
年应纳增值税额:
560×13%=72.8万元
做筹划:
step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及“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step2、在销售合同中对销售的软件产品进行清晰的界定:“自主研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中的一项或多项
则该企业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税筹后,年应纳增值税额:
560×(13%-10%)=16.8万元
采用这一方案,可节增值税56万元(72.8-16.8)
总结
如何融会贯通运用“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充分理解该政策的执行方式,按照税收政策的要求,进行事前规划,规范签订合同
◆ 政策满足条件: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政策执行方式:
通过“双软评估”的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3%税率,超出3%部分即征即退:
1)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10%
2)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