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概念: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中小微型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在浙江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解读:
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不包括非公司私营企业、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私营法人独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等15类经济实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解读:
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國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國家级农作物品种、國家新药、國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原则上企业需拥有一项(含)以上知识产权。
3.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解读:
(1)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等方式之一进行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
(2)科技人员数: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
4.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解读:
企业上年度财务情况中,研发投入不得为0。
5.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國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解读:
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國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6.企业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或严重失信行为。
解读:
由科技部门统一进行查询。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4.科技人员清单,含科技人员姓名、证件号、职位、学历、职称等。
5.研发投入情况证明:可提供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企业内部财务报表(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中一种作为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6.其他材料
四、认定程序: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式。
(二)企业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企业培育”场景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按照“电报指引”自行完成申报。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通过浙政钉“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的“企业培育"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重点把关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等申报材料。对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15类经济实体(不包括非公司私营企业、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私营法人独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等15类经济实体),及属于國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的企业,不予认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五、后期管理:
经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通过“企业研发服务在线”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报送),连续两年未报送发展情况报表的,取消浙江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六、扶持政策:
浙江省各区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部分地区是可享受企业研发财政补助、科技企业房租补助等政策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