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罪条件为2点,主观骗税故意,客观上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仅指增值税,没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税种。虚开普通发票罪涉及到普通发票,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无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罪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密切相关。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罪关键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通常通过客观结果推断主观是否骗取税款的故意。
4、如何判断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就案件来说A公司并没有造成税款损失,A公司向B公司购买服务,应该支付给上游税点,由上游向国家缴纳税款。由于B公司不开具发票,向C公司购买了发票,也向C公司支付了相应的6个点税率,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
5、有很多质疑的声音,如:A与C之间没有真实交易、A应该让B公司开具发票、A与C之间有资金回流等等。这些质疑的声音与是否构罪有关系?说白了这些质疑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有关系吗?
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罪关键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与是否有真实交易以及是否有资金回流没有任何关系。本案件主要A公司把发票税款已经交给上游,符合增值税原理。
7、提醒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从商需要考虑税收合法性,避免税务风险。本文仅从专业角度探讨,很多司法机关认为没有真实交易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有些司法机关认为有资金回流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本不考虑何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8、若碰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需要从专业角度解决,不能迷信、依赖"神秘力量"。也希望我们执法和司法机构能够真正理解和适用法律。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