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小股东往往占有公司的股份较少,表决事项的话语权较小,对于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决策很难拥有主导权,因此,有时候小股东权益极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一旦大股东利用在公司的支配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小股东往往选择退出公司股东身份。
《公司法》中也规定了多种实现退出公司股东身份的路径,但有的途径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才能实现,这些条件都可能是小股东顺利退出公司的障碍。下面我们就看一看,小股东的退出路径具体有几种。
途径一:约定退股
防患于未然往往是避免纠纷的良策,小股东如果想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顺利退出公司,Zui有效的办法就是在加入公司时就与大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公司设立后股东之间因经营理念或者其他事由导致矛盾时,小股东有权退股。例如,可约定“当某股东离职时,控股股东应当无理由收购其股权。”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约束签订合同的各方,如大股东违反协议的约定限制小股东退股,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以事前签订协议的方式防范风险,可以防止在退股时大股东恶意为难,损害小股东的权益。
途径二:股权转让
01
内部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因此,当打算退出公司经营,可以与公司的其他股东进行协商,若其他股东愿意购买,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办理完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就等于退出股东身份。
02
对外转让
股权对外转让相对复杂,因为股权对外转让涉及到新股东进来原股东出去,这直接影响到公司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和谐性。所以,《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同时《公司法》也对其他股东权利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第一种情形:股东应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种情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所转让的股权;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股权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实际上,只要找到股权受让方,股权对外转让实现基本不存在障碍。
途径三:请求公司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该途径需要满足的条件较为苛刻,公司是否满足上述情况之一,需要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判断,只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才有要求公司回购的权利,小股东可以与公司协议回购股权。若公司不愿,在满足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途径四:公司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是指做不出股东会决议、管理矛盾突出等存续困难的情形,实际上公司已陷入“僵局”。现实中,很多公司虽仍在盈利,但已经出现“僵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途径五:公司减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并通过对部分股东定向减资,可以达到股东退股的目的。虽然公司减资并不用满足法定情形,但是与股权回购相同的是公司做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也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然而,小股东往往很难达到三分二这一比例要求,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小股东通过减资退出公司,否则小股东实现退股会存在很大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