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偷逃税,到底谁去坐牢?公司的法人、财务经理,还是一般的会计人员?
公司偷逃税,会计要坐牢吗?
Zui高人民法院和Zui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明确。
逃避缴纳税款的主体既有可能是单位也有可能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如果是个人逃避缴纳税款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
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实施“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不仅企业法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一般会计人员如果直接参与违法行为,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行业,甚至可能会坐牢。
公司逃税,直接主管人员被判入狱!
关于公司偷逃税,谁该去坐牢?
被告人白某某(直接主管责任人)在为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纳税过程中,采取隐瞒手段不纳税申报,致使该公司2012年、2013年逃避缴纳增值税计人民币5498512.29元,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329045.64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5827557.93元,占应纳税额30.41%。
2015年5月13日,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该公司未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未接受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单位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白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伊春市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白某某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依法判处。
Zui终,被告人白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这些事情会计千万别做,
真要坐牢!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
7.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8.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9.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10.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故意持有
11.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12.逃税
13.抗税
警惕!这九种行为不要再有!
1.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是Zui常见的形式,会计们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责任和底线。
2.虚列成本费用
长期购进原材料或商品暂估入账、虚增工资、购买大量费用发票等。
3.虚假申报
不交或少交社会保险,少报个税,不开票收入,不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4.利用税收优惠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粉饰数据以享受优惠。
5.财务造假
两套账或多套账,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
6.阴阳合同
将金额拆分多个合同,少开发票,从而达到“节约税费”。
7.利用空壳企业套利
没有真实的业务,利用税收优惠,虚开发票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