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合同,可以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吗?

更新:2025-01-16 08:30 编号:28537948 发布IP:112.10.243.21 浏览: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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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监理总公司参加投标,中标后跟发包方签订合同,经三方协议监理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监理业务,并由监理分公司开具发票及结算监理费。这样开具发票是否可行?

税局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对监理公司没有针对性文件。


也就是说,税法中明确规定,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可以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

公告的关键点有四点:

01

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

02

由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不能是其他服务) ;

03

由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03

分公司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45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文中也是明确这个意思,摘抄如下:

三、能否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款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上述规定只明确从事建筑服务的总公司签订合同,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由分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至于其他需要资质的总、分公司提供服务能否比照执行,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我们也将积极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02

其他企业可以由总公司签合同,

分公司收款并开票吗?



通过查询税务法律法规,未查到除建筑服务以外的项目由总公司签定合同,可以授权分公司开票的相关规定。

那究竟该怎么做呢?

小编建议:

1、对于其服务要捋清合同关系,由甲方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做到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

2、对于其他服务如果甲方不同意跟分公司签合同,不同意将资金汇入分公司账户或者一些集团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建议由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签定三方合同,合同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如果除建筑服务以外其他服务(譬如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的合同由总公司签定,也采用内部授权的方式授权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有涉嫌虚开发票吗?

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目的性和客观构成要件来看,行为人应具有骗取国家税款之目的的主观要件,并且在客观上应具备因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作为抵扣凭证或者可以作为抵扣凭证,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或者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现实可能性之客观要件。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分公司的Zui终收益的取得和责任的承担都将归于总公司,故从总、分公司民法主体资格的一致性角度考虑,无论由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不能回避总、分支机构内部结算外部化问题,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目的性和现实可能性。

因总、分公司履约,交易主体与结算主体不一致,其行为并不具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应认定该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03

 总公司支付货款,

发票可以开给分公司吗?


这个问题的本质就是付款方与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的问题。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只要业务真实,可以由总公司付款,发票开给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可以抵扣增值税。


04

 实务建议

实务中,除建筑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面对总公司签合同由分公司干活、开票、收款的业务,在合同流转到财务部门时,财务人员把关财税风险时候,出于防范自身风险需要,面对此类业务,

(1)如果能够调整合同签订主体,考虑将合同调整为由甲方直接与分公司签定,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做到合同、服务、发票、资金“各流”一致。

(2)如果已成既定事实,无法调整合同主体。甲方不同意跟分公司签合同,总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建议由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签定业务授权委托合同,合同内容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约定分公司作为实际执行方、收款方、开票方,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来Zui大化的防范涉税风险。

三方协议样式如下,仅供参考。



业务授权委托书

甲方(发包人):                                         

授权人(委托人):                                      

被授权人(受托人):                                   

 委托人 与 发包人 于XX年XX月XX日签订《xx服务合同》,具体业务实施授权(委托)给 委托人某某分公司 ,由 委托人某某分公司 实际提供《XX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并由 委托人某某分公司 与  发包人 办理财务结算、款项收付、发票开具等相关手续, 委托人某某分公司 无转委托权。其他事项依据原合同约定执行。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授权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授权人(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日期:202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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