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拆支付劳务报酬
有税务风险!
风险一: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核定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小白的老板想采用此种支付方式,无非是想利用税法中“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可以不取得发票就可税前扣除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的规定: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已经满足了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小额的标准,但对于如何认定“零星”交易,目前税法并没有具体的次数标准。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在核查时,认定该项业务不属于“小额零星业务”,则该笔支出在没有发票的前提下就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想采用此种支付方法,建议提前和当地税务局做好沟通。
风险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对企业来说,如果采用此种支付方式,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0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30天内连续收到咨询费,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企业应当按照150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500元进行申报。支付劳务报酬的7个误区
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有7个误区不能踩,否则税务机关就有可能找上门!如图所示: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申报
误区一: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直接列支费用
更正:
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项目选为“劳务”,人员选“非本单位”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误区二:不索要发票,仅凭借《劳务报酬支出明细表》和相关人员签字,列支相关费用。
更正:
企业支付劳务报酬,应索要正规发票,并完成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发票的管理和开具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企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中的5个误区误区一: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按照含增值税收入来计算个税
更正
应该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且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误区二:在预扣个人所得税时直接乘以20%税率计算个税
更正
(1) 计算不含增值税收入
(2) 扣除附加税后的余额
(3) 减800/20%的费用后的余额
(4) 找到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案例
A单位在去年举办大型讲座,X教授应A单位邀请给听众授课,按照劳务合同规定,X教授取得劳务报酬50000元。X教授到税务机关代开了劳务费发票,缴纳了增值税1456.3元、城建税36.4元、教育费附加21.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4.6元,代为开票时税务机关不核定征收个税。则A单位向X教授支付劳务报酬时该预扣预缴多少个税?
减除费用的计算:
①不含增值税收入= 50000- 1456.3=48543.7 (元) ;(48543.7>4000),
②减除费用=48543.7×20%=9708.7 (元) ;
预扣个税= [收入(不含增值税) -允许扣除的税费(附加税费) -减除费用-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税率-速算扣除数
= (48543.7- 36.4-9708.7-21.9-14.6) ×30%- 2000=9628.6 (元)。
误区三: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的,不申报个税。
更正
1)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2) 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
3) 进行零申报
误区四:支付同一自然人的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一个月内多次取得的,每次都减去800元或者20%扣除。
误区五:单次劳务收入未达扣缴个税标准,当月不扣缴个税。
更正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
2.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3.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
4.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案例
李某于2019年10月8日取得A单位某项目劳务费600元,10月20日又取得A单位与上一次同项目劳务费600元,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①第一次支付劳务费时,应纳税所得额=600- 800-0 (附加税费) ;进行零申报个税;
②第二次支付劳务费时,应纳税所得税=600 (第一次收入) +600 (第二次收入)- 800-0 (附加税费)=400,应扣缴个税=400×20%-0 (速算扣除数) =80元。
Part.03企业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
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
不一定,要看具体的情形。
情形一:
企业直接在人才市场找了一个程序员,帮助企业完成了一个小程序的构建,为期2个月,共支付报酬10000元。
在这种情形下,兼职人员按次取得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企业应当取得该兼职人员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情形二:
企业直接在人才市场找了一个兼职会计,帮助企业每月进行账务处理,每月支付报酬1000元。在这种情形下,兼职人员每月取得报酬,是不是每次都必须取得劳务费发票呢?
根据我们前面所说,如果双方属于“劳务(非雇佣)关系”,则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则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以工资表的形式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