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如果符合以下情况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必须是直系亲属、配偶或者有直接抚养、赡养义务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也视为有正当理由,如果转让价格低到“0”的程度,则属于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转让或赠与,不征个人所得税。
像上述的情况,和自己的叔叔不属于直系亲属,就算是无偿转让了,也要核定转让收入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也并非意味着,直系亲属间的股权转让可以随意定价,错误的定价方式会导致后期非关联方的股权转让损失计税基础,造成重复交税的问题。
这里提醒大家:
直系亲属之间转让股权,可以0元转让,不建议按照1元等价格进行低价转让。0元和1元都属于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直系亲属转让股权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1元转让可能会给今后的股权转让埋个大雷。我们通过案例简单说明。
案例: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儿子,该股权的成本为100万,几年后儿子将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转让价格200万元。
情况一
1元转让
其子以200万价格转让股权给第三方时,可以扣除的股权成本只有1元,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001)*20%=40万元
这就意味着将股权以1元转让给其儿子,在这一步实际上损失了原始的100万计税基础。
情况二
0元转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也就是说,如果是以0元的方式无偿让渡股权给儿子,取得这部分股权的原始成本100万元可以递延到儿子手中,其子再转让这部分股权,可以扣除的成本就是100万。
将来转让股权所得应交个税:(200-100)×20%=20万元(按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100万)
0元转让和1元转让对于今后与第三方的股权转让产生的税额还是有很大差异的。
从这个案例中能得出一个重要结论:
直系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包括所有符合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股权转让),定价的原则就是两个:
1、要么定价是0元;
2、要么定价是原始取得成本。
不能定价在中间,定价在中间都会损失计税基础,从而产生重复交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