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销售还是进货,发票都是非常重要的凭证,但有三种收款业务却完全不需要开发票,一起来看看吧!
01、不需要开发具发票的三种情况
1、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经营活动中,相关主体发生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行为时,通常需按合同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收取违约金的一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具体要看合同是否履行。
第一种情况:
合同已被部分或全部履行,即经营业务已经发生,但违约方不适当履行。
这种情况,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例如,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价外费用,销售方应将其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第二种情况:
合同未履行,即经营业务未发生。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类似的业务还有因合同未履行,给付的定金被没收或收受的定金双倍返还,没收或收到返还定金一方因未发生经营行为,不应开具发票,也无须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一方违约情况下,由违约方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并不属于行政性罚款,也就是说,对于违约金支出,违约方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对外经营的承包费
承包,即“承包经营管理”,是当事人间以合同约定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进行经营管理。承包经营方式下,双方可以约定以发包人名义或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其中:
若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承包人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向发包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情形下,承包经营成果与发包人收益不直接相关,发包人的收益为承包费等固定收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承包人为纳税人,其承包经营取得的收入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若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承包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而是按合同(协议)约定取得一定收益,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情形下,承包经营成果与发包人收益直接相关,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约定分享收益。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发包人通常也会向承包人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为发包人。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为发包人管理运营资产,承包费相当于一笔垫付资金,所获取的是发包方的经营管理权,用于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收入、成本等均在发包人财务核算中反映,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收益分配比例,与发包人分享承包经营成果。
也就是说,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承包费,实质上是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承包方取得收益的调整,应作为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利益分配,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无须缴纳增值税。
3、存款利息等不征税项目
很多企业都知道,取得存款利息不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具发票。从本质上看,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也就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有一些不征税项目,是可以破例开具发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增加“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3项不征税项目,之后陆续增至16项,包括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等。
对上述业务不征收增值税,收取款项一方可以开具发票,用来证实交易真实性,并可作为财务核算、税务处理的相关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项目开具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编说除上述列举的不征税项目可以按规定开具不征税发票外,其他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经营业务,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常见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包括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等。
02、开具发票时常见的五大风险
可以说,只要一个企业正常经营,少不了每天跟发票打交道,但开了这么多次发票,这五大发票风险你处理的对么?一、不开发票就不用申报收入?
错!取得未开票收入也需要如实申报,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应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应根据征收率的不同填写申报表相应栏次如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举个例子,某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未开具发票,则在申报时应填写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申报。
二、所有取得的进项发票都可以抵扣?
错!取得的进项发票要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具体内容可以搜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三、免征增值税项目不需要开具发票?
错!纳税人适用免税增值税,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发票票面金额税额正确就是符合规定的发票?
当然不是!开具发票应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不仅要注意票面金额税额,还需要保证其他信息填写正确。特别要注意购买方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备注栏、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正确。
五、没有取得发票不能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如果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若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并不是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列支,应该区分各种情形。